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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建行罚字〔2018〕23号)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8-08-08 09:42

被处罚人:岳阳碧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晓林,职务:董事长

岳阳碧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工程项目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一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

一、违法事实

岳阳碧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市体育中心东侧、大塘东路以东、分水垄路以西、瓦子坡路以北建设的“岳阳碧桂园奥体华府”工程项目,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进行前期施工。

二、法律依据

岳阳碧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

鉴于岳阳碧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具有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和配合执法查处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岳阳碧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500000元(大写金额:伍拾万元)罚款。

2018年5月23日,我局向岳阳碧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8]29号),该公司于2018年7月2日进行了陈述、申辩,现决定如下:

1、责令岳阳碧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工程已完工的部分必须委托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将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合格,并限期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若未按上述要求限期整改合格,或在此后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行为,将对责任主体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2、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三),对岳阳碧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500000元(大写金额:伍拾万元整)的罚款,限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没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岳阳碧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