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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建行罚字〔2018〕29号)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8-08-15 09:54

被处罚人:岳阳海吉星国际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洪益

岳阳海吉星国际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一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

一、违法事实

岳阳海吉星国际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暂定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岳阳市城陵矶办事处连港路开发建设的“岳阳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园”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84116.5平方米,存在超越企业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岳阳海吉星国际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5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0条、《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22条、《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34条之规定,责令依法整改,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

经局案件审查会议集体研究,责令岳阳海吉星国际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依法整改,并处以人民币60000元(大写金额:陆万元整)罚款。

2018年7月24日,我局向岳阳海吉星国际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8〕73号),岳阳海吉星国际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现决定如下:

1、责令岳阳海吉星国际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依法整改;

2、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Ⅱ类标准,对岳阳海吉星国际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60000元(大写金额:6万元整)的罚款;限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没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