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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建罚决字〔2019〕32号)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9-08-01 16:29

当事人基本情况: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185520490U),地址: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675号,邮政编码:422000,法定代表人:周先平(身份证号:3101101968*****617)。

根据2018年11月9日现场检查情况,我局于2019年4月22日对你单位在“岳阳巴陵书香创客馆”项目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有关规定的事宜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该工程于2017年6月28日开工建设,至2018年11月30日主体工程已完工,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不到位。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关于岳阳巴陵书香创客馆的扬尘治理不到位的调查笔录;

2、现场扬尘治理不到位的照片。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

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进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 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