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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岳建发〔2010〕70号)

来源:岳阳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7-06-27 16:41

各县(市、区)建设局,岳阳市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建设局、临港产业新区国土规划建设部,各有关单位:

现将《岳阳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岳阳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防止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减少工程造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4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基础设施、仿古建筑、园林绿化和景观等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建设工程完工后,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计价规定,依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条款,结合工程变更、施工签证等,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编制、审核、备案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过程。

第四条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备案管理,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其具体工作按工程报建权限,委托相应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条 岳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加强对县(市、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检查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工程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第七条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第八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合同中对审核竣工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下表规定的时间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报告。

序号

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

核 对  时 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20日内

2

500~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日内

3

2000~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日内

4

5000至 1 亿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日内

5

1 亿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90日内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即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九条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审核竣工结算或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已经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第十条 发包人或承包人对结算价款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或审核竣工结算文件,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或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竣工结算文件。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承包人及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共同填写《岳阳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见附表),由发包人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岳阳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是工程竣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第十三条 办理竣工结算备案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岳阳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原件一式五份);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工程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资料(原件);

(四)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含各专业、单项工程)的竣工结算书(纸质原件一份、电子文档一份);

(五)竣工结算编制人、审核人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六)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或审核竣工结算的,提交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委托合同(原件)。

第十四条 竣工结算备案机构对提供材料齐全、竣工结算文件符合要求的工程,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备案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发包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 经备案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格超过或低于施工许可规模部份,应按规定补足或退还该部份规费。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实际建设规模进行核定,出具核定清单,该清单作为补交、退还规费、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依据。

第十六条 发包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七条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不能按时结算或未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导致竣工结算拖延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并记录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建设各方的有关专业人员,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处理相关问题,保证竣工结算按时完成。因专业人员过错导致不能按时完成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录不良行为。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在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审核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对违反规定的,依规予以处理,并记录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岳阳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岳阳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