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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岳建质安监发〔2018〕22号

来源:市质安站 发布时间:2018-10-11 10:23

市中心城区各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租赁、安拆单位、各县(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市站各监督室、临港监督分站:

据媒体报导,10月4日上午,湖北省天门市一建筑工地施工电梯突然从高空坠落,事故造成工地项目正在乘坐电梯的董事长和其儿子等3人死亡,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为深刻汲取事故经验教训,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湘建建〔2016〕1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状况,就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程序。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安装、检测、联合验收、使用登记、拆除等安全生产程序要认真执行。

二、严格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及构配件进场验收。使用单位应组织监理、租赁、安拆等单位对进场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及构配件进行进场验收,并做好记录;禁止无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没有租赁(产权)单位自检合格证明、超过使用期限、安全装置有缺陷的建筑起重机械和构配件及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进入施工现场;禁止将不合格设备化整为零、不同厂家和不同型号设备产品混用;未经进场验收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及构配件不得投入使用。

三、坚决落实建筑起重机械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使用单位必须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查和每半个月不少于一次的维护保养;维护保养时必须留有文字记录和图片、视频等资料,责任主体签章应齐全;维护保养时要特别注意检查标准节连接螺栓、钢丝绳、安全保险装置等重要部位。

四、加强设备顶升加节和增加附着的安全管理。设备顶升加节、增加附着完毕后,使用单位应组织监理、租赁、安拆等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过程中必须留有文字记录和图片、视频等资料,责任主体签章应齐全。

五、增加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测和保养频次。对于安装时使用年限超过备案年限一半及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每周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达到设计高度后,使用单位应重新委托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安全检测,具备合格的检测报告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规范特种作业人员进场审核和持证上岗。使用单位应对安装拆卸工、司机、司索信号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的“一人三证”(身份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网络查询截图)核查,报监理单位审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期间,每台设备应固定操作司机及信号司索工,做到定人定机定位,不得随意更换。

七、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禁止建筑起重机械超载使用,禁止擅自加大加高吊斗、吊钩和吊具,禁止破坏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等安全保险装置;严格控制建筑起重机械和周边建筑、高压线的安全距离,落实施工现场群塔防碰撞措施。

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职责,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各级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