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建议提案

岳建字(2018)193号对岳阳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第308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8-10-30 11:31

刘亚松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地下停车位出售、出租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提案非常及时,得到了市政府、市政协的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全市重点提案之一,您希望办理承办主要单位有市住建局,这是您对我们的信任,更是我们的责任。我局于2017年4月22日对您已作出了答复,现就您提出的建议再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国法律法规对地下停车位性质的规定。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对建筑规划内,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明确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此规定表明,根据是否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车位有不同的归属:①占用了的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的,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售、出租。②没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的,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另外,开发商按规划配建的地下车位,若分摊了地价,承担了地下车库建设成本,可以按《物权法》的74条出售出租。

二、关于部分地下车位是人防工程,开发商如何使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有相关规定。《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如果开发商违反规定使用,可以依据该法第八章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关于地下停车位的规划和不动产权属问题。地下停车位的规划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和不动产权到底属于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这2个问题涉及的部门是岳阳市规划局、岳阳市国土资源局。你建议要解决的问题,相关法律均有明确规定,而且具有可操作性,如有违反,相关权利人完全可以通过相关法律得到解决。至于销售和租赁价格问题,这是市场主体的自主市场行为,不宜行政干预。

四、有关建议。您在提案中尽快制定出台我市地下停车位出售出租管理办法,我们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查找了一些政策法规,考察了其它地市的一些做法。目前在地下停车位出售出租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文件的不多,但我们认为您的建议十分中肯可行,我局拟提请市政府出台《岳阳市地下停车位出售出租管理办法》,现阶段正在起草代拟稿。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19日

承办负责人:徐勇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李俊辉  0730-8758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