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3-13

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岳)文罚决[版]字(2017)第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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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陈  某

住 所 地:岳阳市经开区白石岭***小区***栋***号

网络巡查陈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网络巡查,2017年2月16日10时51分至2017年2月20日11时50分(以北京授时中心时间为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岳阳影院-免费VIP高速播放(域名web0730.com)网站进行远程勘验。经查:岳阳影院-免费VIP高速播放(域名web0730.com)网站暂无ICP备案信息,也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且提供可播放观赏的电影、连续剧、综艺、动漫等影视作品4984部,同时根据该网站提供手机微信二维码进入手机微信“岳阳总网”(微信号web0730)公众平台,通过该微信公众平台可在手机上观赏电影、连续剧、综艺、动漫、有声小说等作品1万余部。2017年2月20日下午,根据网站提供手机微信公众平台“岳阳总网”注册认证信息,该公众平台为深圳市龙华新区好就好网络工作室注册开通,通过查询和与该公众平台提供的客服电话18182014005联系,该手机号码归属地为湖南岳阳,拥有此手机号码的人叫陈某,陈某在电话中透露该网站(域名web0730.com)为本人临时建立,手机微信公众号“岳阳总网”(微信号web0730)为本人注册开通,网站及手机微信上的影视、动漫、有声小说等作品均为他本人提供,涉嫌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行为。

2017年2月21日上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版权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办理此案。

2017年2月21日、22日两次对当事人陈某进行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陈某对其所建岳阳影院-免费VIP高速播放(域名web0730.com)网站和所开通的手机微信“岳阳总网”(微信号web0730)公众平台及提供的影视、动漫、有声小说等作品的事实供认不讳,且对其提供的4984部影视作品无法提供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行为。另外,通过询问调查,当事人建立网站和开通微信公众平台有“总网商城”、“商务合作”等商业意向,但并未从中获取利润。

2017年3月1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陈某自个人开办岳阳影院-免费VIP高速播放(域名web0730.com)和开通的手机微信“岳阳总网”(微信号web0730)公众平台以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著作权人的4984部影视作品通过其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向公众提供播放观赏,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陈亮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对网站进行远程勘验笔录1份,并获取该网站页面截图41张、手机微信截屏图19张,证实当事人开办网站和开通微信公众平台及在其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上提供可播放影视作品的事实。

3、对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实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所取证据确凿合法,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2017年3月1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岳)文罚告[版]字(2017)第0001号),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2017年3月2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主动认错态度诚恳,且面对经济处罚说明其当前面临的经济困难,请求政府给予宽大处理。

综上,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并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和结合《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有关规定裁量后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关闭域名为web0730.com的网站和删除“岳阳总网”(微信号web0730)微信公众平台的影视等作品,停止侵权行为;

(二)并处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开具财政专用罚没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拒不履行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追加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版权局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七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