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3-13

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岳)文罚决[版]字(2017)第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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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岳阳市***网络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

住 所 地:岳阳市五里牌嘉美大厦***楼***号门面

岳阳市科畅网络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7年,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版权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岳阳雅礼实验学校办公场所内新采购的26台计算机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计算机中复制安装了windows 10及microsoft office 2010等软件。其中有部分计算机软件当事人不能证明其合法来源。

2017年10月11日下午,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岳阳雅礼实验学校计算机采购项目负责人任虎进行调查询问后查明:该校2017年9月份与岳阳市***网络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26台计算机采购合同,该计算机设备均由***网络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计算机设备上安装了10套microsoft office 2010办公软件和16套WPS 2016个人版办公软件,其中的10套 office 2010 软件为科畅网络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所安装,此行为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

2017年10月12日下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版权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办理此案。

2017年10月17日上午,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岳阳市***网络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进行了问话调查笔录,问话笔录查明:该公司供货给岳阳雅礼实验学校的计算机设备中所安装的操作系统Windows 10 均为戴尔品牌厂家预装家庭版,且主机上贴有COA标贴,均能证明其合法来源。但该公司为学校安装的10套microsoft office 2010办公软件不能提供软件权利人授权许可证明材料,已构成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2017年10月18日,案件审查终结,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复制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的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实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所取证据确凿合法,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2017年10月18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岳)文罚告[版]字(2017)第019号),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2017年10月20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主动认错态度诚恳,且面对经济处罚说明其当前面临的经济困难,请求政府给予宽大处理。

综上,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之规定,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有关规定裁量后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删除盗版软件,停止侵权行为;

(二)并处人民币7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开具财政专用罚没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拒不履行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追加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版权局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