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3-13

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岳)文罚决[版]字(2017)第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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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长沙***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住  所  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号华美欧大厦***房     

长沙***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7年8月3日,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委托人李某(身份证:43060*********7)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版权执法大队咨询计算机软件正版化整改事宜时携带已采购的windows7专业版(OEM)计算机操作系统2套及采购合同以备确认,经软件包装盒上使用说明信息“该包装内每个单独的软件许可证只能随完整组装的计算机系统一同分发”字样可鉴定:OEM属于Microsoft 随机版产品,随电脑系统,由电脑及服务器生产厂商、装机商、翻新商或者计算机系统软件预装商预装于电脑中,同电脑一起销售给客户。用户将同时获得随机提供的正版标签(COA)。预装授权(OEM)与安装的计算机主板绑定,安装激活后不可移机使用。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采购的windows7专业版(OEM)计算机操作系统只能随与之对应的计算机系统硬件一同采购,而不能单独采购;2017年8月3日上午,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委托人李军进行询问调查,经查:2017年7月,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从长沙科美分析仪器有限公司采购windows7专业版(OEM)计算机操作系统15套,销售金额共计6750.00元人民币,在采购windows7专业版(OEM)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同时并没有采购与之相对应的计算机系统硬件,而且指认其软件是从长沙科美分析仪器有限公司采购的。

2017年8月30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版权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长沙***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委托人刘某(身份证:51102*********2)进行询问调查,经查:该公司于2017年7月与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签订windows7专业版(OEM)软件销售合同三份,共销售给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windows7专业版(OEM)软件15套,并交代此软件为长沙***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从湖南文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连同相对应的计算机硬件系统一起采购而来的;2017年8月30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版权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湖南文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人唐某(身份证4304*********9)进行询问调查,经查:长沙***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供货给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的15套windows7专业版(OEM)计算机操作系统是湖南文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连同相对应的计算机系统硬件一同销售给长沙科美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的。综上所述,长沙科美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供货给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的15套windows7专业版(OEM)计算机操作系统涉嫌构成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2017年9月4日,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调查长沙华美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并指定由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承办。

2017年9月25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从长沙***分析仪器有限公司采购的15套windows7专业版(OEM)计算机操作系统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从长沙***分析仪器有限公司采购的15套windows7专业版(OEM)计算机操作系统已复制安装于该公司的办公计算机设备中,且复制安装的办公计算机设备为联想品牌计算机,该批计算机设备主机机厢上均贴有windows7家庭版(OEM)COA标识,这说明所复制安装的计算机设备本身带有厂家出厂预装的计算机操作系统。

2017年9月26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第二次对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委托人李某进行询问调查,经查: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因windows7家庭版不能满足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的工作业务需求,必须要安装windows7专业版操作系统,所以才从长沙***分析仪器有限公司采购windows7专业版(OEM)安装于公司的办公计算机设备中,同时并未从长沙***分析仪器有限公司采购与之相对应的计算机系统硬件设备。

综上认定:长沙***分析仪器有限公司2017年7月销售给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的15套windows7专业版(OEM)计算机操作系统的行为已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当事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当事人与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购销合同3份和购销发票1份。证实当事人发行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的事实。

3、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对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营业执照及其法人代表、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共3份、对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2份、湖南文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其法人代表、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共3份、对湖南文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计算机软件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向当事人、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湖南文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及证人均予确认。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所取证据确凿合法,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2017年10月12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制作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岳)文罚告[版]字(2017)第020号),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进行了辩论及当事人面临的经营困难,请求减轻或免于经济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在国家大力推进计算机软件正版化工作的大环境下非法销售计算机软件,扰乱了软件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情节严重。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结合《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有关规定裁量后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windows 7专业版(OEM)计算机操作系统15套;

(二)没收违法所得6750.00元人民币;

(三)并处人民币30000.00元人民币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开具财政专用罚没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拒不履行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追加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版权局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