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3-13

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岳)文罚决[版]字(2017)第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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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岳阳)置业有限公司***酒店

法定代表人:刘某

住 所 地:岳阳市邕园路***号

***(岳阳)置业有限公司***酒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7年3月15日上午,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版权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办公场所内计算机设备现场检查发现其计算机中复制安装了microsoft windows xp及microsoft office 2003/2007等软件。其中有部分计算机软件当事人不能证明其合法来源。根据市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2017年3月17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软件正版化限期整改告知书》(岳文综[版]整通字2017第007号),要求其在2017年4月2日前完成软件正版化整改工作。

2017年5月9日下午,市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软件正版化整改进行检查验收时发现:当事人办公现场共有计算机设备20台,分别复制安装了microsoft windows xp操作系统和microsoft office 2003/2007等计算机软件,当事人对其复制安装的部分计算机软件不能提供合法授权证明,涉嫌构成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2017年5月10日下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版权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办理此案。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问话调查笔录,问话笔录查明:当事人办公场所共有计算机设备20台,分别复制安装了microsoft windows xp操作系统和microsoft office 2003/2007等计算机软件,其中未取得软件权利人授权许可的microsoft office xp 操作系统共17套和未取得软件权利人授权许可的microsoft office 2003/2007办公软件共20套,已构成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2017年5月10日,案件审查终结,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证实当事人复制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的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实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所取证据确凿合法,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2017年5月12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岳)文罚告[版]字(2017)第007号),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2017年5月18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主动认错态度诚恳,且面对经济处罚说明其当前面临的经济困难,请求政府给予宽大处理。

综上,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之规定,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有关规定裁量后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删除盗版软件,停止侵权行为;

(二)并处人民币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开具财政专用罚没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拒不履行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追加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版权局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