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3-13

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岳)文罚字〔2017〕第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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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岳阳***专柜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童某

住所(住址):    湖北省通城县马港镇石溪村***组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4月26日上午10时28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对位于岳阳大道金虹广场一楼***专柜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销售出版物《小天使绘本》、《好宝宝翻翻书》、《小猪上学》等系列出版物,且该店现场不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的规定,有现场检查笔录、抽样取证、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内容)              1、予以警告;2、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交通银行岳阳市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17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