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3-13

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岳)文新罚字〔2017〕第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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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长沙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胡某

住所(住址):长沙市雨花区***单元***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17年3月7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后,在岳阳弘毅学校进行检查,发现长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利用在该校举行的报告会,面向学生和家长销售《点燃生命》图书。经查证,该公司现场不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出版物,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1、予以警告

2、罚款8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交通银行岳阳市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