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3-13

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岳)文新罚字〔2017〕第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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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快递岳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张某

住所(住址):岳阳市中南大市场

(违法事实和证据)2017年6月9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后在***快递岳阳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投递的包裹(快递单号:8061053044)内夹带有无出版书号和版本记录的出版物《信用卡使用秘诀》,定价980元。经查证,该快递包裹是***物流湖北咸阳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发往湖南岳阳,发货人是湖北咸阳的安冉(现已失去联系),收货人岳阳云梦新城小区的任映萍证明该书是通过电话订购的,且已将980元书款付给***快递岳阳公司的快递员。***物流岳阳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1、予以警告

2、罚款5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交通银行岳阳市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