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3-13

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岳)文新罚字〔2017〕第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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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书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陈某

住所(住址):岳阳图书城

(违法事实和证据)2017年8月12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在出示证件后在岳阳图书城***书店检查,发现该书店销售的《识字》系列幼儿图书属于非法出版的出版物。经查证,该书店销售的《识字》系列图书共购进220册,定价为8元,进购价为3.6元,目前该系列图书已全部收缴。明辉书店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1、予以警告

2、罚款8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交通银行岳阳市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