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3-13

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文罚字〔2017〕第F-00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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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影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 4306*********7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陈某

住所(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栋 

2017年02月20日10时58分至2017年02月20日11时14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影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2、依法获取了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了签名;3、依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局接收调查询问,做进一步调查处理。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岳)文检(勘)字〔2017〕第C-00000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市交通银行德胜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7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