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3-13

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岳)文网罚决字〔2017〕第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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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湖南***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法定代表人: 刘某                                        

住所(住址):                                                      

你单位(湖南***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一案,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1、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整;3、并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告知本机关拟作出上述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7年8月21日10时26分,岳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接到湖南省委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批转的《湖南省被举报网站(APP、公众号等)有关情况》举报单,举报单提供的线索显示岳阳市平江县湖南***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存在非法上网出版和运营网络游戏等经营活动,随后岳阳市委网信办按照法定职权及属地管理规则,通过电话、函件、QQ方式将涉嫌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举报于8月22上午9时10分向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进行了移送。

2017年8月22日上午9时20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文化市场监控举报中心按照《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的规定,于当日10时进行了登记和初审,填制了《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提出了拟办意见,经上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网络广电执法大队受理该举报,大队长吴队长指定由执法人员陶队长、胡队长负责办理,办案人员依法采取远程取证措施对该举报提供的线索实施了远程勘验和核查。在接到举报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如下举报办理事项:1.对(湖南***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旗下APP棋牌软件《***游戏》、公司网站www.hntl.cn进行远程勘验,采取下载保存、屏幕内容截取、拍照和屏幕录像方式形成《远程勘验笔录》1份、《远程勘验截图》20份、录像资料1份,依法收集、调取和固定相关电子证据。经初步核查,举报内容基本属实,(湖南***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行为,且《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于2017年8月18日被湖南省文化厅依法注销,为及时调查查处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属地管理的原则,8月29日依法转交平江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办理,鉴于此案属上级交办,同时送达《文化市场举报督办通知》,对该案重点督办。

2017年8月30日,为了查明事实获取相关证据,依法定程序经局长XXX、分管副局长XXX、法制股股长XX、XXXX执法大队大队长XXX批准对该举报进行立案调查,文号为:湘(岳)文(网)立字〔XXX〕第XXXX号,指定办案人员为XXX(XXX)、XX(XXXX)。 我大队依法于同年X月X日、X月X日对进行远程勘验和现场检查。

2017年9月5日下午16时15分至17时50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协同平江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大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天岳大道锦绣天地综合楼1403室的(湖南***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营业,公司法人吕唅及4名工作在现场办公。执法人员要求法人吕唅出示《工商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吕唅现场提供了当时已被湖南省文化厅注销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和“***游戏”游戏平台内《跑得快》、《斗地主》、《牛牛》两款游戏项目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经查证,其平台内《红中麻将》、《扎鸟麻将》、《三公》属于文化部禁止上网运营的游戏项目,此三款游戏项目均未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同时也无法提供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必须依法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执法人员               向法人出示了前期远程勘验过程中获取《远程勘验截图》20份,并使用手机等登录其公司运营的《***游戏》手机客户端进行现场指证,同时,使用该公司的办公电脑登录了其官方网站www.hntl.cn,对网站内提供的游戏下载和网页游戏运营、充值服务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网站、手机APP及《***游戏》后台管理系统内部分电子数据通过拍照、录像、屏幕内容截取方式实施了提取和收集、固定,提取的电子数据均存储与1号优盘内。在检查过程中,另外发现,其网站、APP首页显著位置未按规定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以及相关备案号,游戏内部也设置实名登记系统、未设置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且含有2项违禁游戏,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运营网络游戏的行为,涉嫌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向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拍摄了现场检查照片,使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全程录像,调取公司部分财务支出销售账目、收入交易记录、协议、单据等证据材料,吕唅在执法人员提供的《远程勘验截图》签字表示全部认可。

2017年9月1日10时0分至11时0分,湖南***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吕唅到我大队接收调查询问(有授权委托书),在本案中负责处理和跟进相关事宜,对其进行了询问调查,同时调取了该店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陈平身份证复印件、《***游戏》软件开发协议书等资料。通过询问,吕唅对其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2017年95月10日10时0分至11时0分,对该公司从2017年1月至9月7日的运营情况和财务账目进行了审查。在综合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的基础上,查明了事发经过,分析了事件原因,认定了事件性质。我大队依法于同年X月X日、X月X日先后召开案件汇审会对该案进行集体研究讨论。湖南***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派员出席案件讨论会议,在大量证据的基础上被举报人对该案违法违规事实予以确认,并表态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

201X年X月X日,经局长XXX、分管副局长XX、法制股长XX、XXX大队大队长XX按照办案程序依次予以批准,此案调查终结,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终结审批表编号湘(岳)文(网)结字〔XX〕第XX号。现已调查终结。

认定上述违法违规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远程勘验笔录》1份、《远程勘验截图》20份、《远程勘验录像》光盘1份、现场检查时的照片资料、当事人提供的运营游戏相关资料若干、财务支持报表、银行流水、协议、单据、收入交易记录、推广人员相关资料若干、员工劳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收入分配合同等书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案件汇审委员会集体讨论意见等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签字认可。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和实地走访调查,湖南***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一案,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我局认为案件办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

湖南***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是在未依法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与技术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研发了《***游戏》棋牌游戏并上网出版和运营,其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之规定;二是在2017年8月18《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被注销的情况下,对游戏版本进行了升级和变更,新增3款游戏项目,未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属于无证经营,其行为违反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之规定。

依照《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法经营范围较大,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违法经营数额巨大超过76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网络游戏市场和网络出版市场经营管理秩序,不利于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给网络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带来隐患。另外省局已将此案列为督办案件,鉴于当事人同时存在三项严重的违法行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但是在我局查处后,能积极配合我执法人员工作,特别是案件调查阶段,主动提供部分证据资料,认错态度好;上网出版、运营网络游戏过程中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后果。我局在处罚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执法过程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认真梳理该公司在网络游戏出版、运营存在的各种问题,细致研究各相关方的利益诉求,维护从事网络游戏活动的基本原则: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要“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从,国家鼓励研发、运营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内容健康向上、寓教于乐的网络游戏的角度,从维护网络文化市场安全、意识领域安全,特别是目前我县网络游戏行业无证经营、恶性竞争行业现状等方面综合考量,按照《平江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和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原则,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对你单位(湖南***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整,罚款人民币22万元整,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市财政局指定的交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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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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