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3-13

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文罚字〔2017〕第F-00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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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岳阳*****青年东路分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余**

住所(住址):湖南省岳阳市经开区

2017年11月24日16时58分至2017年11月24日17时15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文*键(007000***)、孙*(007000***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岳阳*****青年东路分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调查询问通知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岳)文检(勘)字〔2017〕第C-00006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市交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