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3-13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岳)文罚决[版]字(2018)第013号

来源: 【字体:

当  事  人:岳阳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某

住  所  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纺城南路9号碧水香樟1栋

岳阳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破坏其软件保护技术措施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8年8月18日,岳阳市政府“12345”公众热线向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反映市民投诉岳阳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网购平台上销售盗版软件(公众热线[2018]128847)。

2018年8月20日9时25分至2018年8月20日15时41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李*(执法证号湘06005000005)、曾**(执法证号湘06005000008)在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办公楼三楼306办公室办公电脑上对淘宝天猫网上购物平台上注册的“某某数码专营店”进行远程勘验,经查:“某某数码专营店”内上架商品14个,其中上架了“自动秒发win10激活专业/家庭/企业版win7旗舰密钥匙win8.1专业版”和“office2016 365软件visio密钥mac word project 2013 2010激活码”商品。通过调取淘宝购物网站备案信息查证:“某某数码专营店”为岳阳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该公司注册地址为岳阳市岳阳楼区纺城南路9号碧水香樟1栋1805号。该网店上未发现有软件经营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信息,此行为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破坏其软件保护技术措施。

2018年8月21日,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调查岳阳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破坏其软件保护技术措施的行为。并指定由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李军、曾利宏负责承办。

2018年8月21日上午,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李军、曾利宏根据“某某数码专营店”天猫注册信息提供的岳阳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前往岳阳市岳阳楼区纺城南路9号碧水香樟1栋实地核实,经核实:岳阳市岳阳楼区纺城南路9号碧水香樟1栋1805号为一居民住所,并非岳阳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场所。2018年8月22日上午,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李军、曾利宏根据“某某数码专营店”天猫注册信息提供的岳阳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信息,前往岳阳楼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该公司的注册信息,经核实:岳阳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在岳阳楼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龙某。且通过注册信息提供的电话与法定代表人龙某取得了联系,通知其接受调查。

2018年8月23日下午15时50分岳阳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某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306办公室接授调查询问,询问中了解到:淘宝天猫购物网站上的“某某数码专营店”为其公司注册开办,其店内上架商品“自动秒发win10激活专业/家庭/企业版win7旗舰密钥匙win8.1专业版”和“office2016 365软件visio密钥mac word project 2013 2010激活码”均为计算机Windows操作系统和计算机office办公软件安装时的激活码,网店运营以来,其中“自动秒发win10激活专业/家庭/企业版win7旗舰密钥匙win8.1专业版”激活码销售了270个(均价8元/个)、“office2016 365软件visio密钥mac word project 2013 2010激活码”销售了160个(均价10元/个),且不能提供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证明。且经核实,该激活码主要用于软件安装激活,是软件生产商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且随同软件一同分发,属于非卖品。

综上认定:岳阳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淘宝天猫购物网站上注册的“某某数码专营店”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擅自拆分windows计算机操作系统激活码270个和office计算机办公软件激活码160个向公众销售,此行为已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破坏其用于软件保护的技术措施。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执法人员远程勘验笔录1份、网上截图17张。证实当事人网上销售windows计算机操作系统激活码和office计算机办公软件激活码的事实。

3、执法人员远程勘验笔录1份、网上截图17张和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龙勇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破坏其软件保护技术措施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确认。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所取证据确凿合法,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2018年8月29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制作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岳)文罚告[版]字(2018)第013号),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进行了辩论及当事人面临的经营困难,请求减轻或免于经济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破坏其软件保护技术措施,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软件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结合《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十五章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裁量后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下架其网店内“自动秒发win10激活专业/家庭/企业版win7旗舰密钥匙win8.1专业版”激活码和“office2016 365软件visio密钥mac word project 2013 2010激活码”商品,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3760元人民币;

(三)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开具财政专用罚没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拒不履行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追加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版权局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