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3-13

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岳)文罚决[版]字(2016)第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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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岳阳安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岳阳楼区八字门白石岭路    

 

岳阳安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计算机软件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6年5月19日上午,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版权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军(执法证号007000023)、曾利宏(执法证号007000025)对当事人办公场所内计算机设备现场检查发现其计算机中复制安装了windows7及micorsoft office 2007等软件,当事人不能证明其合法来源。根据市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2016年5月20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下达限期整改告知书,要求其在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软件正版化整改工作。

2016年6月7日下午,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李军、曾利宏在对当事人软件正版化限期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时发现:当事人办公现场共有计算机设备10台,均复制安装了microsoft windows7操作系统和microsoft office 2007等计算机软件,且当事人对其复制安装计算机软件不能提供合法授权证明,涉嫌构成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2016年6月7日下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依法查处,由版权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李军(执法证007000023)、曾利宏(执法证007000025)负责办理此案。

2016年6月8日上午,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李军、曾利宏对当事人进行了问话调查笔录,问话笔录查明:当事人办公场所共有计算机设备10台,分别复制安装了microsoft windows 7操作系统共10套和microsoft office 2007办公软件共10套等计算机软件,当事人均不能提供合法授权证明材料,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证实当事人复制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的事实。

3、对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实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的事实。

4、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告知书1份,证实当事人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规定拒不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所取证据确凿合法,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2016年11月28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制作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岳)文罚告[版]字(2016)第007号),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说明了当事人面临的经济困难,请求减轻或免于经济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结合《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有关规定裁量后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删除盗版软件,停止侵权行为;

(二)并处人民币1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开具财政专用罚没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拒不履行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追加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版权局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