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3-13

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岳)文罚字〔2016〕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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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乐动全城动漫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朱某

地  址:岳阳市站前西路168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乐动全城动漫经营的电子游戏机含有禁止内容一案,经调查2016年11月23日11时00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乐动全城动漫亮证检查时,发现该场所经营的电子游戏机含有禁止内容,其具体经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已获取《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

(处罚理由和依据)  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  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交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文化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