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3-13

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岳)文罚字〔2016〕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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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金莎荷K歌沐足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朱某

地  址:岳阳市天伦城金三角泰富楼三楼

(违法事实和证据)金莎荷K歌沐足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歌舞娱乐经营场所一案,经调查2016年10月27日15时30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对金莎荷K歌沐足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歌舞娱乐经营活动,其具体经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五项。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已获取《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

(处罚理由和依据)  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交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文化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