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3-13

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岳)文执罚(楼网)字〔2016〕第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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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百汇网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吴某                            

住所(住址):岳阳市新路口

2016年11月14日14时42分至14时48分,我局杜小云、张海等两名执法人员在岳阳市新路口百汇网咖现场亮证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并于2016年11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6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百汇网咖现场亮证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按照执法程序,执法人员现场获取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情况登记表》等证据材料。经调查取证,当事人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2016年11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照片

上述证据都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没有异议。

我局于2016年1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湘(岳)文执罚告字(2016)第079号《岳阳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于2016年11月28日自愿放弃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百汇网咖处已警告、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岳阳市交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又拒不执行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