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3-13

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岳)文(网)罚字〔2017〕第 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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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  址:岳阳市望岳路***号

负责人:曾某(授权委托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430*************17

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中路**号荣安*****号

电  话:15*********

你单位(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告知本机关拟作出上述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如下:

2017年1月4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接到湖南省文化厅文化市场处转来的﹝湘﹞文市查字﹝2017﹞002号“关于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的举报通知,要求我局予以调查核实。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网络广电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按照通知要求于2017年1月5日14时43分至15时45分,对举报信息上载明的地址及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地址位于岳阳楼区***社区是湖南省建5公司的家属区,执法人员对该家属区***楼的***号进行了走访,通过询问***号的住户及省建5公司家属区值班室门卫、周边群众得知上述公司并未在此地办公,该公司实际经营地与企业注册地信息提不相符,随后将初步的核实情况向文化厅进行了回复。

为进一步核查此案,执法人员于2017年2月12日前往当地工商部门调取了该公司的注册信息,获取了当事公司相关人员的手机及QQ号码 ,添加了其QQ号码后与QQ号"2938817482"在网上进行了交谈,询问得知该公司已经搬迁至长沙市,目前办公地址位于雨花区城南中路***号荣安大楼***号。随后,执法人员致电岳阳市文广新局和湖南省文化厅市场询问了湖南***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查询到该公司的有申办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记录。

2017年2月12日至23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福星游戏”采取了远程取证措施,通过使用搜索引擎软件等工具及工商总局和工信部、文化部查询系统核实企业信息,对***公司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和游戏的产品的下载、安装、注册、登录、付费、交易、推广宣传情况以下载保存、屏幕内容截取、拍照、摄像和屏幕录像的方式予以远程取证,执法人员收集、调取和固定电子证据形成《远程勘验笔录》1份、《远程取证材料》(含截图、照片等)13份,通过电子证据收集,初步查明了***了公司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的违规事实。但鉴于***公司实际经营地位于长沙市涉及其它地区且独立调查取证确有困难,经局法制科批准,于2月23日向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发出了协助调查函,请求协助为我局开展异地调查取证工作。

2017年2月23日下午14时43分-15时45分在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与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法五处执法人员的协助下前往长沙市城南中路***号荣安大楼***号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在出示执法证后,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营业,现场有工作人员14人,公司面积100平方米,公司负责孙某在现场,执法人员要求当事公司负责人孙某出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相关文件,负责人孙可人表示只能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其他证照尚在办理中。查验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发现该证经营范围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无网络游戏产品服务许可。该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福星游戏”可通过苹果和安卓系统内部商城及使用手机浏览器进入游戏网站“http://www.fuxingyouxi.com/”,进行下载安装使用。经过网上取证发现该款网络游戏登录时,可以使用微信登录,未设置实名认证系统,游戏过程中也设置未成年用户消费限额,未限定未成年用户游戏时间,并采取技术措施屏蔽不适宜未成年用户的场景和功能,未在未在显著位置标明有关许可信息,当事人行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网络文化管理暂规定》等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拍摄了现场检查照片3张、相关证件及资料照片13张;2、依法获取《现场检查记录》;3、在现场对该公司负责人孙可人进行了调查询问,依法获取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签名等证据材料;5、远程勘验笔录1份;6、《远程取证材料》13份;7、依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2017年3月1日,依法定程序进行了立案。指定办案人员负责。   

2017年3月2日下午14时41分至15时38分,***公司按照我局下达的调查通知书要求指派曾某来我局网络广电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由于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高某另有原因不能到场,授权总经理办公室助理曾某到我局接收调查询问(有授权委托书),在本案中负责处理和跟进相关事宜,执法人员对曾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同时调取了该店的《工商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曾某身份证复印件、湖南融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可人身份证复印件、网络游戏相关资料、公司开户证明、微信公众号服务协议等证据材料。通过询问,曾某对其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确认。

2017年2月10日至3月1日期间,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将涉及本案而收集、调取、和固定额电子证据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均予以认可,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对执法人员采集的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3月2日下午16时04分,按照程序依次予以批准,此案调查终结,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17年3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于3月6日在限定日期内向本机关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执法人员通过查验该公司收费系统数据和调取的计费凭证,查明当事人自游戏上网运营至我被我局依法查处期间无违法所得,查处后能积极配合执法处理,消除不良社会影响,违规经营情节较轻,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集体讨论决定采纳当事人陈述,给予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场检查记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远程勘验笔录》1份、《远程取证材料》13份、现场检查时的照片资料3张、远程取证手机屏幕截图、屏幕录像、络游戏开发运营合作协议书、微信公众服务协议、融商公司银行开户证明等资料30份、湖南融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总经理办公室助理曾某处理该案的“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负责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曾某身份证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签字认可。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和实地走访调查,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改变公司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经营范围,停止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活动,与重庆市科元普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福星游戏”以融商网络科技公司名义进行上网运营,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一案,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我局认为案件办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未经批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运营行为,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的经营。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

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在改变公司经营范围后,未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证照变更和办理备案手续,自行停止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网上交易活动,以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和提供网络游戏下载、开放网络游戏收费系统通过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提供可直接注册登陆服务器的客户端软件等方式开展的网络游戏技术测试,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等服务,并招收虚拟货币代理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分成,属于运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且“福星游戏”未依法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公众可以下载、安装、使用,融商公司通过使网络游戏用户充值购买虚拟货币进行游戏达到收费盈利目的,该公司擅自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服务和运营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网络游戏管理秩序和经营秩序,引起了群众举报和关注,给网络游戏市场带来了不良影响,按照规定应当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之规定,应当给与当事人行政处罚。

依据上述的规定,现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市财政局指定的交通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