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3-13

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岳)文罚字〔2017〕第c-00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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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工商营业执照:914*********0

法定代表人:罗某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汇金国际城上城***室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游戏产品一案,经调查:

2017年3月29日17时00分(以国家授时中心网站为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304办公室使用1号电脑通过搜索引擎、网页、微信等工具进行网络执法巡查,在登录一个网址名为:https://www.ttuxi.com的网站检查时发现,该网站未在网站首页位置标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其网站首页备案号显示为:湘ICP备13004190号-1。其网站内提供有游戏下载服务,下载该款游戏并安装后,发现其名称为“天天游戏”(也叫TT游戏),是一个游戏平台,平台内含有“牛牛”、“捕鱼”等涉嫌宣扬赌博的游戏内容。通过进一步远程勘验,查明了该网站的相关的基本信息:

一、该网站域名:https://www.ttuxi.com,通过使用“ping+域名”的命令查询到IP地址为“139.224.75.49”,利用“ip138.com”地址查询网站获取该IP地址的物理地址服务器位于上海市上海市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阿里云,同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未查到该网站的相关备案信息。

二、执法人员使用电脑登录该网站并下载安装了天天游戏(含电脑版和手游版)同时,使用OPPOA57手机下安装了该游戏的手机版本,发现其平台显著位置未标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等证件,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天天游戏”平台以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提供网络游戏下载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等服务,并通过开放用户注册、开放网络游戏收费系统、提供可直接注册登陆服务器的客户端软件等方式开展的网络游戏运营并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网络游戏产品提供。

三、执法人员对该天天游戏平台内游戏逐一审查和分析,发现该游戏平台具有游戏用户多、经营规模较大、游戏种类多等特点,其游戏内容有:捕鱼游戏、悟空闹海、淡水鱼、摇钱树、金鲨银鲨、森林舞会、21点、斗牛、剪刀石头布等游戏,且可以进行充值并购买其中的虚拟货币参与游戏,其中捕鱼游戏、金鲨银鲨、森林舞会、牛牛等游戏涉嫌含有宣扬赌博的游戏内容。

四、通过远程勘验,查明该网站主体所属公司为: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网站所提供的天天游戏(TT游戏),也显示为该公司所开发运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该公司全名:湖南***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法定代表人:罗某,登记机关: 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日期 : 2013年04月02日,注册资本: 1000.000000万人民币,住所: 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汇金国际城上城***室,

经营范围: 网络游戏开发、运营,互联网信息服务,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销售与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各类广告,通讯设备、电子产品(以上两项不含无线电管制器材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纺织品、服装、日用品、五金交电、体育用品、通用机械设备、计算机辅助设备、首饰、家用电器、家具、建材、汽车零配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年3月29日17时00分至22时25分执法人员分别通过查询“ping+域名”的命令和“ip138.com”网站、“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文化部技术监管平台等网站和采取电脑(手机)屏幕截图、屏幕录像(使用KK录像机软件全程屏幕录像)、使用下载安装保存等方式进行远程勘验,对相关信息予以远程取证,形成了《远程勘验笔录》1份、《远程取证材料》51张,屏幕录像22个,固定了电子证据。

2017年4月6日,经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17年4月12日上午9时40分左右,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汇金国际城上城***室的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常营业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在现场接待并配合了检查,现场检查情况:现场共有台式电脑10台,笔记本电脑5台,工作人员6人,检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执法人员出示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表示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提供了天天游戏平台后台管理截图,对执法人员出示的远程勘验屏幕录像及截图予以确认。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到我局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

2017年4月12日中午,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携带身份证到我局再次接受了调查询问,公司其他人员:孙某、邓某也到我局接受了调查询问。

经调查查明:

一、罗某于2013年4月注册成立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汇金国际城上城***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主要运营网络游戏天天游戏平台,其2013年4月至2013年年底,公司运营天天游戏(原版)处于亏损状态,在2013年年底将天天游戏(原版)暂停,2016年10月,公司将原天天游戏改版后重新上线运营至今。

二、2016年10月至今,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在天天游戏网站(www.ttuxi.com),提供天天游戏下载(含电脑版和手机版),并通过天天游戏平台运营获取利益,其运营的天天游戏平台当事人未办著作权登记、网络出版许可证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未向当地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三、2013年4月至今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运营天天游戏收入合计337142.58元。(其中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收入合计:213239.7元)

四、2016年10月至今,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天天游戏平台的员工工资支出97200元,服务器支出32400元,游戏平台租用使用费66000元,房租租金共计:10800元,水电物业费共计:9020元,上述支出费用共计215420元。其2013年4月至2013年年底期间,因时间较久远,支出情况已无法核算。

五、当事人游戏平台提供的捕鱼游戏、悟空闹海、淡水鱼、摇钱树、金鲨银鲨、森林舞会、斗牛等游戏含有宣扬赌博的内容。

综上,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4月至2017年3月,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获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其游戏平台提供的捕鱼游戏、悟空闹海、淡水鱼、摇钱树、金鲨银鲨、森林舞会、斗牛等游戏含有宣扬赌博的内容,违反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其行为应视为社会危害较重,违法情节严重的表现,作为加重处罚的裁量依据。经查当事人运营网络游戏相关收入337142.58元(其中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收入合计:213239.7元),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提供运营网络游戏的直接性支出215420元,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违法所得为-2180.3元。其中2013年4月至2013年年底期间,因时间较久远,支出情况已无法核算,总违法所得已无法核实,故依规认定为违法所得为零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远程勘验笔录1份(共2页)及截图1份(共51页);远程勘验屏幕录像22份。

证明:1、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

2、天天游戏平台提供的捕鱼游戏、悟空闹海、淡水鱼、摇钱树、金鲨银鲨、森林舞会、斗牛等游戏含有宣扬赌博的内容

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及现场检查照片(共5页)。

证明: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检查和取证的过程。

三、罗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四、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罗某《调查询问笔录》2份。

证明:1、天天游戏平台由当事人开办并实际运营;提供的游戏产品含有宣扬赌博的禁止内容。

2、当事人承认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

3、当事人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的相关收入和支出情况。

五、当事人公司员工孙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天天游戏平台由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并通过运营天天游戏平台获取收益。

六、当事人公司员工邓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天天游戏平台由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并通过运营天天游戏平台获取收益。

七、当事人湖南***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4月至2017年3月财务收入账本1份。

证明:当事人公司2013年4月至2017年3月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收入总计337142.58元。

八、当事人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工资表1份;当事人公司办公场所房租合同复印件1份;当事人公司租用服务器支出凭证2份;当事人公司购买天天游戏平台使用权费用支出凭证1份,当事人公司水电物业费支出凭证6份

证明:当事人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的直接性支出共计215420元。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法律适用和定性分析:

当事人通过上网运营天天游戏平台、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并获取利益的行为,符合《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活动。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的行为违反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游戏平台提供的捕鱼游戏、悟空闹海、淡水鱼、摇钱树、金鲨银鲨、森林舞会、斗牛等游戏含有宣扬赌博的内容,违反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其行为应视为社会危害较重,违法情节严重的表现,作为加重处罚的裁量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我们认为:一、违法主体认定:多项证据表明:天天游戏网站(wwwttuxi.com)和天天游戏平台由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该公司查询,该公司法人代表为罗某。所以综合认定本案违法主体是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天天游戏平台在未取得《著作权登记证》、《网络游戏出版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其游戏平台提供的捕鱼游戏、悟空闹海、淡水鱼、摇钱树、金鲨银鲨、森林舞会、斗牛等游戏含有宣扬赌博的内容,有综上证据予以证实,且当事人均已签字确认。

三、法律适用:当事人及其天天游戏平台在未取得《著作权登记证》、《网络游戏出版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其游戏平台提供的捕鱼游戏、悟空闹海、淡水鱼、摇钱树、金鲨银鲨、森林舞会、斗牛等游戏含有宣扬赌博的内容,违反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因此本案适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四、违法所得、经营行为规模、社会危害程度认定:1、当事人通过运营天天游戏平台收入人民币337142.58元;其运营支出因部分时段时间较久远,总支出已无法核算,故总违法所得也以无法核算。2、当事人天天游戏平台提供的游戏产品多达上十个,且提供的游戏产品含有宣扬赌博的内容,其注册用户数较多,经营额较大,应认定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

综上、违法行为具备四个构成要件:1、主体为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客体为侵犯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所保护的社会公共关系;3、主观上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4、客观上造成危害后果。且其行为符合湖南省《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条所列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经集体讨论,现对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交通银行岳阳市德胜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文化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