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 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工作方案
来源:公开   2019-05-23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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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

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工作方案

(代拟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我市的民办教育,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 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政发〔20192号)精神,现就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加强引导、监督、管理和服务,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加快推进民办学校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健全各级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切实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民办学校得到贯彻。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不断增强广大师生“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全面提高育人水平。 

  (二)推进民办学校分类选择和登记

1.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只能选择登记为非营利学校。

2.已经设立的民办学校,如还未进行分类选择和登记,应在其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办理分类登记手续,明确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因学校资产财务清算等事项无法按时完成分类登记手续的,经批准,可适当延期。截止到2022年8月31日前,全市所有民办学校必须完成分类选择和登记工作。

3.凡申请筹设或设立民办民办非义务教育学校,举办者必须明确提出是选择举办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学校。

(三)落实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

1.建立差别化支持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采取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政策措施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优惠、优先保障供地等方式给予支持。

2.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县两级财政均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奖补在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突出教育公益性等方面成绩显或年检结果达优秀档次的民办学校和幼儿园,奖励民办学校优秀教师、校长和举办者。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同步、平等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3.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按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4.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出资人将用于办学的土地以原值过户到学校名下,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只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和证书工本费;因学校名称变更办理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的,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证书的工本费。

5.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6.保障依法自主办学。扩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7.保障学校师生权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事业单位社保,实现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关系,其缴费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各地要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纳入当地教师培训计划。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8.保障出资者的权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出资者在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可以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奖励,补偿奖励总额占学校依法清偿后剩余财产总额的比例不高于出资者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占学校办学总投入的比例。补偿奖励资金从学校货币资金中提取,货币资金不足的,可以通过依法转让学校资产支付。对出资者进行补偿或奖励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的,对出资者不予补偿或奖励。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规范对民办教育的管理

1.统筹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各地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协调发展,构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民办教育办学体系,确保民办教育规模与经济发展、社会需求和教育事业总规模相协调。基础教育阶段要始终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体,适度设立实施基础教育的民办学校。县域内民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分别控制在本区域内对应计划的10%、20%、30%以内。岳阳楼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新区、临港新区拟引进(包括招商引资引进)设立民办学历学校,各区政府(管委会)应事先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教育体育局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并将论证意见报市政府,论证通过后方可进入申请筹设程序。其他县区设立民办学校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

2.严格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审批机关审批民办学校严格按照筹设申请、筹设受理、筹设调查、筹设审批、设立申请、设立受理、设立调查、设立评议、设立审批、办理证照等流程依次进行。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处于筹设期内的民办学校不得进行招生和招生宣传。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必须达到《岳阳市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办学条件。

3.完善收费管理。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学校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其中,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抄送价格主管部门。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规定程序报价格部门审批后执行。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4.健全资产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民办学校应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贴、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向社会公布。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办学结余分配应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非营利民办学校收入应全部纳入在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接受审批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监管。

5.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招收学生应当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入学规定,不得组织或变相组织入学考试。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民办学校应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内容、办学地址办学,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内容和办学地址,不得擅自分立、合并。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民办学校应规范学校学生资助行为,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6.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视校园安全工作,确保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学校选址、校舍建筑、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环保等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  

7.加强对民办学校支教工作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有计划选派公办学校教师到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支教,每所民办学校公办教师人数不得超过该民办学校在岗教师总数的5%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支教期间的年度考核结果计入人事档案,支教期间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8.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要制定财务审计、债务清偿、资产处置和在校学生安置方案。被审批机关责令终止办学的,要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做好终止办学的各项工作,民办学校自行要求终止的,应于终止前六个月报审批机关批准,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有序退出。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学校自行暂停招生的须报请审批机关同意,连续暂停超过3年,因学校自身原因仍不能恢复招生的,则进入退出程序。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建立由市政府牵头,市教育体育局市委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等部门组成的民办教育工作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优化发展环境。各县市区也应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

   (二)改进政府管理方式。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积极转变职能,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工作时限,规范行政许可工作。运用“互联网+教育”,强化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和日常管理,提升民办教育管理服务现代化水平。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民办教育公共治理、创新发展中的作用。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 力度,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完善督导检查制度。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行民办教育工作职责纳入两项督导评估内容。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检查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推进民办学校第三方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521

 

 

 

 

 

 

 

 

 

 

                                                                                

岳阳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19年5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