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岳阳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2号建议的答复

2023-11-01 10:17 来源: 【字体:      

  刘沅委员:

  您提出的《 关于增加岳阳港口安全与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建议 》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国家长江经济带建设战略的不断推进,岳阳市落实湖南省打造港口经济新增长极的要求,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近年来,通过岳阳至港澳直航和东盟、澳大利亚等接力航线的开通运行,岳阳港的外贸货物运输量逐年加大,到港国际航行船舶相应增加,进出港船舶均超过6万艘次以上(日均160艘次),年货物吞吐量突破亿吨大关,集装箱国际河海联运业务更是蓬勃发展,2022年岳阳城陵矶港首次迈入沿江百万标箱大港行列。然而,由于港口体制机制上的原因,港内基础设施设备、港口辅助服务业与现代港口物流有诸多不对称,港口各类安全与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匮乏,将会成为制约岳阳港发展的重要瓶颈。突出表现在:

  1.没有专用的烟花爆竹联检锚地。城陵矶港是湖南唯一可停靠外轮的一类开放口岸,也是湖南烟花爆竹出口的重要通道,2021年,仅浏阳一年烟花爆竹出口销售额就达36亿元,还有临近湖北、江西的烟花企业,每年可为城陵矶港净增3-4万标箱货量。

  2.溢油应急处置船艇不足。岳阳港内危化品码头22个,因建设得早,吨位多在5000吨级以下。从2002年开始,随着到港船舶不断大型化(多在5000吨级以上),按照《码头、装卸站安全装卸污染危害性货物能力要求》(JTT 878-2013)《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要求》(JTT 879-2013 )《港口码头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防备能力要求》(JTT 451-2017)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5000吨级油品码头应按要求配备溢油应急布放船艇1艘。岳阳港口至今没有配备。交通运输部直属长江海事局在岳阳建有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库,但由于本地港口无应急配套拖轮和专业的溢油应急处理公司,缺少应急队伍人员,以致有设备到不了现场、到了事发现场又因缺少专业训练,施救能力明显与发展不相适应,危化品码头应急力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有规范要求。

  3.流动污水接收船不足。长江干线162公里范围内仅投入了3条污染物接收船舶,每天要应对160艘到港船舶高达800方污水接收任务,流动接收能力明显不配套。

  4.污水转运上岸点不足。各码头均建有接收污水柜及污水上岸管线,但与城市污水管网不配套,船舶靠泊作业时接收的污水无法及时进行转运处置。

  5.交通引航服务不强。目前,港口没有专业的公司和船舶为到港船舶提供进出港引航、船员上下岸及各类综合服务。因此,因乘座非法交通工具上岸而发生船员落水死亡事件时有发生。

  建议:

  一、加强领导,全力推动。建议由市委、市政府召开港口建设专题会议,成立专班,组织开展“港口安全与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专题调研,解决省部市多口、多门管理,难于协调,缺少规划统筹的问题,整体提出《岳阳“十四五”船舶与港口基础配套服务业建设规划》后三年任务清单和整治资金来源渠道,进一步明确分工,压实责任,推动落实。

  (一)是要推动岳阳市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岳阳港货物吞吐量超亿吨,其中危险货物过1000万吨,作业码头分散,到港舶舶流量大,危化品污染风险程度高,港口公共服务应急设施基础薄弱,应急资源储备不足、应急机制不健全、应急队伍缺少专业化训炼。建议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我市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现状进行调研,对如何防范和化解危化品作业污染事故风险,为舶舶污染物接收和港口防污染应急建章立制,为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政策法规支撑和财政资金保障。

  (二)是要进一步明确分工督促各负其责加快补短板。

  1.由市口岸办牵头,协调岳阳海事局、岳阳海关等口岸系统单位,结合岳阳港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联检锚地建设;

  2.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协调供电部门,根据岳阳港实际需求,增加污水接收船舶投放,加快船舶使用岸电建设,补齐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而不可用、污水接收能力不足的短板,确保绿色港口能力建设需求。

  3.由住建局牵头,结合三峡雨污分流工程,在长江沿岸就近在临湘至城陵矶江段合理布点建设,将船舶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集中收集处理。

  4.由临港新区牵头,着手港口配套应急资源(应急拖轮、围油栏布放船艇、港口交通船艇、专业应急队伍等方面)建设,解决港口因建设配套辅助服务业不足制约港口经济强劲高质量发展的问题。

  二、推动建立健全港口安全与防污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按照责任分工,应明确市交通运输局落实对污水接收、流动接收船舶、港口作业码头“应接尽接”监管责任,同时,完善接收船舶在线流量监控平台系统建设,推动市辖作业码头、污染物接收船舶安装在线流量监控平台系统;市住建、城管环卫部门加强船舶水污染物“应转尽收”的监管责任;由市河长办牵头,协调市交通运输局、岳阳海事局、城管环卫等部门,组织专班开展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立法调研,全面系统长效落实船舶水污染物防治“来源可溯,去向可查,应收尽收”的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