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率先出台针对科技人才的具体评价办法

编稿时间: 2019-02-20 09:40 来源: 市科技局浏览量:1

近日,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科技人才评价办法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指出,“当前,人才评价制度不合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的现象仍然严重,名目繁多的评审评价让科技工作者应接不暇,人才“帽子”满天飞,人才管理制度还不适应科技创新要求、不符合科技创新规律”。中央也先后出台《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 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我省结合湖南科技人才工作实际,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释放和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抓好这些政策的落实落地,让广大科研人员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主要亮点

《实施办法》聚焦我省科技人才项目计划实施和科技人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直击科研人员长期反映的难点、堵点、痛点,从优化科技人才计划与布局,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完善科技人才评价管理与服务三个方面出实招、出硬招,力求举措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努力消除有碍释放创新活力的繁文缛节,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

1、统筹优化相关科技人才计划设置

为切实解决“人才‘帽子’满天飞”以及名目繁多的评审评价让科技工作者应接不暇等突出问题。一方面,《实施办法》加大省级人才“帽子”统筹精简力度,避免多个类似人才项目同时支持同一人才,如已获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或入选省“青年百人计划”的,资助期内不得申报“湖湘青年英才”;已入选“湖湘青年英才”的,资助期内不得申报省“优秀青年科学基金”或省“青年百人计划”。对已入选国家科技人才计划的,不得再申报省级科技人才计划。另一方面,为减少重复申报评审,加强与国家人才计划的对接,对已入选国家人才计划的,相应入选省级人才计划,享受相关政策待遇,优先从已入选省级人才计划的专家中推荐申报国家人才计划。比如对入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领军人才(团队)的,自动入选省科技领军人才支持计划。

2、科学设立科技人才评价标准

一是努力克服“四唯”。在省级科技人才项目申报评审中,不再将论文、职称、学历、奖项等作为限制性条件,对业绩成果特别突出或急缺紧需人才,放宽职称、学历和年龄等要求。二是创新评审方式。在精简项目申报要求,简化申报表格及流程的同时。针对不同的人才类型采取相应的评审方式,对紧缺急需的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立根据需求引进一个、论证一个、落地一个、支持一个的动态认证模式,对引进的顶尖科技创新人才(团队),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论证支持。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逐步推进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科技人才评价方式。三是健全科技人才分类评价。针对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海外引进人才等人才各自特点,按照人才成长规律设置不同的人才评价指标。同时,根据科技人才的工作性质和科技活动特点,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产业技术等科技人才进行分类评价。

3、最大限度为科技人才减负松绑

为进一步形成让科技人才潜心研究,以及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科研环境和氛围。《实施办法》充分尊重科研及人才成长规律和周期性,下大力气为科技人才减负松绑。

一是优化科技人才经费使用。以往,科技人才项目经费按照科研经费使用,只能用于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实施办法》明确可用于团队人才培养或引进、自主选题研究、改善科研条件、研修培训和对个人的专项补助或奖励等。二是简化科技人才项目绩效评价和过程管理。不再对任务书中经费预算编制作要求,除设备费外,不作具体科目概算。为充分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对单个科技人才项目短期内科研产出及经济社会效果情况不作绩效评价,而是从项目立项规范性、资金到位及时性、资金使用合规性等作评价。对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科技人才项目以依托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对经费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科技人才项目均采取书面验收的形式,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不再将成果登记作为科技人才项目验收的必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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