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岳阳市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6-10-18 16:18 来源: 市科技局浏览量:1

岳财发[2016]14号

 

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岳阳市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10月18日

 

 

岳阳市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岳阳市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5]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依法批准的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科技发展计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绩效水平。

第四条 根据科技创新规律和科技计划类别特点,专项资金综合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风险补偿、创投引导、绩效奖励等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面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支持类别与方式

第六条  根据科技创新规律和科技计划(专项)类别特点,专项资金按五类科技计划(专项)进行分类支持。具体如下:

1、重大科技专项。主要支持国家、省、市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支持我市重大产业发展、重大民生建设和重大社会需求的重大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加强集成式协同攻关。原则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和股权投入等方式。

2、重点研发计划。主要支持针对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和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重大国际科技合作,凝练形成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项目。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方式。

3、技术创新引导计划。主要支持通过风险补偿、事后补助和创投引导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进入技术创新领域,支持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4、创新能力平台与人才专项。主要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和运营服务,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高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支持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引进、培养,进一步优化科技人才资源布局。原则上主要采取事后补助方式。

5、基础研究计划。主要支持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类自主探索,注重支持交叉学科、研究人才和团队建设,增强我市源头创新能力。原则上主要采取事前资助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类别,面向社会征求科技创新需求,编制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

第八条  项目申报按归口和属地管理原则申报。

中央和省在岳单位、市属单位项目由在岳一级单位和市直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申报。

县市区项目经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中央和省在岳单位、市直主管部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经其审查并推荐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

(二)具有实施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基本技术装备和配套资金能力;

(三)涉及动物实验、安全及环保等有关特殊要求的科研项目,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

第十条  项目申报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

(二)具有所申报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研团队;

(三)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无不良记录;

(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提交采取纸质申报材料与网上在线申报资料结合的方式。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必须保证所申报项目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由科技计划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受理并纳入项目库,获批立项的项目分批统一出库,3年未出库立项的项目自动淘汰,严禁库外立项。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初审,初审内容包括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并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具体、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等。

第十四条  对形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考察。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年度资金预算,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考察情况等,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项目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市科技局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第十七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或相关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当将资金及时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并按照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凡涉及到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事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体调剂权限。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它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直接费用支出管理。科学界定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围,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强化管理。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第二十一条  间接经费和管理费用支出管理。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20%。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第二十二条  结转结余资金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实施期内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实施期满后,通过结题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使用情况;项目终止实施、撤消变更、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才通过结题验收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项目单位研发产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必须采取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对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核,通过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牵头组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管理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申报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项目评审立项环节的参与主体实行信用评价和记录,并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依法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按实际情况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于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类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科技经费改革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结合各类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的类别、特点和支持方式,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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