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

关于印发《中共岳阳市科学技术局党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8-07-06 11:11 来源: 市科技局

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并报市纪委驻科技局纪检组审核通过,现将《中共岳阳市科学技术局党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岳阳市科学技术局党组

2018年6月21日

 

中共岳阳市科学技术局党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进一步规范局党组“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实施,确保局党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保障科学发展,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与精神,结合全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贯彻“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必须把民主集中制、反腐倡廉建设和决策科学理论的普遍规律结合起来,遵循科学决策 、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公开决策等  基本原则。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指涉及本局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四条 重大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全市科技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三)年度全局性工作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筹备会议;    (四)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队伍建设等方案的审定,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全局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全局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和谐重大问题的处置原则、应对方案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八)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申报和调整;

(九)重大案件涉及党纪政纪的处理;

(十)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一)基础设施、基本建设及其它办公资源的配置和调整;

(十二)其它应当由局党组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重要干部人事工作

(一)机关及直属单位科级干部的选拔、任免、推荐、调整、调动、考核、奖惩。直属单位干部职称评定和奖惩,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的推荐、晋级、聘用等;

(二)市管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

(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四)推荐和申报、确定本局各种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授予等;

(五)公开招考(聘)公务人员;

(六)其他重要人事工作。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

(一)市本级重点科技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等;

(二)基建修缮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大宗资产的使用安排;

(三)其它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各类大额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二)一次性使用年度预算内资金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

(三)未列入预算的特殊项目一次支出单项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资金使用或追加预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

(四)重大支援、捐赠、扶贫等事项的资金使用;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集体决策方式与议事程序

第八条 局党组会议是全局最高决策机构,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下,党组书记可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 ,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局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邀请非党组成员的局领导班子成员列席。

第九条 会议准备

(一)确定议题。各科室、直属单位对拟上局党组会研究事项提出建议方案,以科室、单位名义上报请示,并填写申报单,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交局办公室报党组书记审定。对进入决策提议的事项,分管局领导组织准备上会的规范化材料,包括议案、科学论证和向局党组或党组书记提出的意见建议材料等,重要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征求意见。会前,由局分管领导牵头负责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组织专家推荐、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扩大群众参与度。

(三)酝酿沟通。会前,局党组或局领导班子成员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科室、直属单位的,提交议题的科室、单位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条 会议召开

(一)发表意见。会上,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直属单位介绍上会议题,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局领导班子成员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二)末位表态。实行局党组、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度,即局党组、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局党组、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得先行表明意见想法。

(三)会议表决。会议讨论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不同意见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四)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人员应详细认真记录议题、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发言内容及表决意见并妥善保管。

(五)会议纪律。涉及讨论与参会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关的议题时,相关党组成员及列席人员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十一条 决策执行

(一)组织分工。“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组会议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组书记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二)执行决策。局党组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党组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组或上级组织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局党组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三)情况反馈。充分发挥局办公室工作督办、机关纪委党内监督和人事科行政监督作用,建立督促检查制度,跟踪检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局党组书记或局党组报告;建立重大决策纠错机制,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依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局党组对“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指导、检查落实的主体责任,要把部门决策和实施“三重一大”事项报告情况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

第十三条 召开局党组会议,须提前1个工作日,由局机关纪委将拟研究的有关事项告知市纪委派驻市科技局纪检组,接受其对我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全面监督。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局党组成员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局党组书记或上级党组织报告;局党组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局党组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局党组或局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 机关纪委专责监督。对局领导班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程序、决策执行和决策实施结果进行全面监督。对局机关科室和直属单位落实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局党组,提出纠正建议,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六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网站、公开栏等方式予以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局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事项;作为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局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接受上级机关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党纪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或由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不及时通报的;未向局党组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局党组或局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承担责任,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对给局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进行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局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自行制定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并报局机关纪委审查、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打印】【收藏】【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