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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法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法务工作规则》的

通  知

 

各部室(中心、公司),各单位: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法务工作规则》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13日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法务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港区法务工作,推进法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务工作应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依法有序、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管委会加强对法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工作。

法务办负责新港区法务工作的具体实施,统筹全区各部室、中心、公司、市直部门派出机构的法务工作。

上述各部室、中心、公司、市直部门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包括:

(一)部室:新港区内设各部门、监察室;

(二)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土地储备中心;

(三)公司:岳阳城陵矶口岸实业有限公司、岳阳城陵矶临港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岳阳临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四)市直部门派出机构: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湖南城陵矶新港区分局、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城陵矶新港区分局、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新港区分局、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陵矶新港区分局。

湖南城陵矶临港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重大法律事务,确有必要的,可按程序报管委会后,由法务办提供协助。

 

第二章 法务工作机构

第四条 法务办作为新港区法务机构,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二)对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三)负责法律顾问工作以及项目、招商等合同的审查;

(四)办理行政复议、诉讼和仲裁案件;

(五)办理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重大行政管理措施、签订合同等决策前应当由法务办进行审查和合法性论证。法务办主要从主体、程序、形式和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建议意见。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则做好其职责范围内的法务工作。

法务办应当建立法务工作台账,及时登记、收集、整理法务工作资料。

第七条 管委会将各部门单位的法务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审查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经制度廉洁性评估后,由法务办进行审查。

第九条 法务办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除外。各部门单位需采取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评审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的,其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提请管委会集体审议前应先经法务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送审材料有重大缺失的,送审部门单位应按法务办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掌握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效力状态,对需要修改、宣布失效(废止)或者重新公布的,根据管委会发文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四章 合同审查

  第十三条 法务办对各部门单位的合同进行审查,规范审查程序。

  本规则所称合同审查,是指法务办对各部门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进行审查,必要时参与的合同磋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的合同文本在正式签署前应由法务办进行审查。法务办应从合同主体是否适格,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整等方面进行审查,不包括合同的标的、技术、金额等商业性条款。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向法务办送审合同文本时,应提供合同文本以及与合同相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送审合同资料有重大缺失的,送审部门单位应按法务办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

第十七条 法务办应当自收到合同送审文本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除外。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对签订的合同应实行编号管理,合同编号由部门单位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

第十九条 对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论证,参照合同审查执行。

第五章 涉法涉诉案件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称涉法涉诉案件,是指以新港区各部门单位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需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各中心的涉法涉诉案件,由法务办办理,责任部门单位应该积极配合。

各公司、市直部门派出机构的各类涉法涉诉案件,由责任部门单位和法务办共同办理

由市直部门授权委托管委会、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而导致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责任部门单位和法务办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妥善处理,保障新港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向管委会或各部门送达的涉法涉诉文书,由法务办签收;向其它各独立法人送达的涉法涉诉文书,由责任单位签收后1个工作日内,将文书复印件报送法务办。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法务办可组织成立专案处置小组,责任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涉法涉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责任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按照法务办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指派本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参与。指派的代理人应当维护本部门单位形象,包含但不限于准时出庭、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秩序、言行得体。

第二十五条 对案件是否采取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上诉、申请再审等其他救济途径的,应由法务办会同责任部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管委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案件审理终结后,责任部门单位应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案件执行工作。

管委会为执行申请人的,法务办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它独立法人为执行申请人的,应按法务办的要求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七条 责任部门单位应在案件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文书送法务办备案。

 

第六章 法务工作保障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组织开展领导干部集体学法、法律知识培训、法制宣传、庭审观摩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分别确定一名法务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法务工作对接。

  第三十条 管委会加大对新港区法务工作的投入,充分保障法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法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律师的委托和费用承担:

(一)法务办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聘请法律顾问,作为法务办工作力量的补充,各部门单位不再单独聘请,其费用从法务办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以管委会、各中心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需委托代理律师的,由法务办委托,委托代理费从法务办专项经费中列支;管委会、各中心的诉讼费用分别由财政、各中心列支;

  (三)以各公司、市直部门派出机构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需委托代理律师的,由责任单位与法务办共同确定委托代理律师,委托代理费和诉讼费由责任单位自行列支。

第三十二条 法务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相关人员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或因故意、重大过失导致部门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施行后,新港区新设的部室、中心和市直部门派出机构的法务工作,除特殊情况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十五条 规则由法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陵矶新港区综合管理部                 2021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