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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十百千万”人才引进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用人才工程引领人才队伍建设,为推进“四化两型”和建设“五市一极”、加快富民强市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在3-5年内,引进10名左右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100名左右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在市区储备1000名左右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青年人才;培养20000名以上各类高技能人才。

第二条  引进、储备和培养人才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政府引导、单位主体、市场配置、发展所需的原则。

人才引进

第三条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基本标准: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引进后在我市连续工作3年以上且每年在我市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且其技术成果为国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

(2)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机构担任过中高级职务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或具有海外自主创业成功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优秀创业人才。

(3)在重大专项涉及的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用性难题,或在海外承担过重大专项相关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

(4)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近5年在国内外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国际比较重要的科技奖项,掌握重要实验技能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在业界有较大影响。

第四条  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的基本标准:具有全日制博士、硕士学历(或正高、副高职称),博士(正高职称)人才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硕士(副高职称)人才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引进后在我市连续工作3年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

(1)专业理论功底扎实,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2)学术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

(3)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有重要发明创造或理论技术创新成果,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有较大学术影响。

第五条  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的基本标准: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具有“211”尤其是“985”重点大学或所学专业为我市急需的其他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在我市连续工作3年以上。重点在市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储备优秀青年人才。

第六条   薪酬待遇政策。

(1)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范围内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来华)前的收入水平,协商确定合理薪酬。

(2)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和储备优秀青年人才,实行同岗同酬,社保、医保和住房公积金比照同类岗位标准缴纳。

(3)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内高层次人才和储备优秀青年人才,可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其比例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4)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市直全额拨款单位由市财政将其工资、津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年度预算,按核定标准拨付;市直差额拨款单位由市财政按其基本工资与核定的绩效工资标准之和的80%予以补助;市直自收自支单位由市财政按其基本工资与核定绩效工资标准之和的50%予以补助;市区企业由市、区财政连续3年按其工资薪金总额的50%予以补助(市、区财政按主体税种入库分享比例各自负担补助资金),但每年补助额不得超过企业新增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财政所得部分。岳阳楼区、君山区、云溪区和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由同级财政参照上述标准补助。除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情况外,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七条   人员编制政策。

(1)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事业单位如有编制空缺,可以开通“绿色通道”,不通过考试直接聘用;如单位暂无编制空缺,允许按照“先进后出”的原则,先实行劳务派遣,再在自然减员中优先解决其编制。

(2)储备优秀青年人才,党政机关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可实行聘任制;如用人单位暂无编制空缺,可实行劳务派遣。事业单位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优先解决编制;如无编制空缺,可实行劳务派遣。

(3)对特别优秀人才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直接调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

第八条   安家补助政策。

(1)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提供一套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免费居住或给予适当的安家补贴。

(2)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博士(正高职称)人才每人可获得10万元安家补助,硕士(副高职称)人才每人可获得5万元安家补助。其中,市财政补助标准为博士(正高职称)人才5万元/人、硕士(副高职称)人才2万元/人,用人单位补助标准为博士(正高职称)人才5万元/人、硕士(副高职称)人才3万元/人。

(3)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由市财政按12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年。

第九条  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1)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由市财政为每人提供30万元创新创业政府资助。同时,积极向省申报享受省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规定的各项待遇(市里配套的政府资助不重复享受)。

(2)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国内高层次人才,如有专利、发明等成果,并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项目的,可以申请科技资金、产业扶持资金,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优先支持。在岳阳市火炬创业服务中心(留学生创业园)创业的,还可按规定享受减免租金、部份返还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十条  其他政策。

(1)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国内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落户(居留、出入境),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医保、社保等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未成年子女来我市就学,可照顾安排。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偶一同回国(来华)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其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2)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和储备优秀青年人才,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人事关系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市人才服务中心重新建立档案,档案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免费托管。

(3)畅通优秀人才职称晋升渠道,允许专业水平高、业绩突出的优秀青年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对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优先为其申报政府特殊津贴。

(4)人才引进纳入省直全额补助范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我市各级财政不重复补助、奖励。

第十一条  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引进、储备人才。(1)大力支持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和高校科研机构等各类用人主体,根据自身需要,设置引才岗位,利用人才交流招聘会等形式引进人才。(2)适时组织我市用人单位赴国内知名高校和经济发达地区引进人才。(3)与国内知名人才中介机构和专业猎头公司合作引进人才。

第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在引进储备各类优秀人才的同时,可按程序向市“十百千万”人才工程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申请将引进、储备的人才纳入“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具体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1)单位申报。用人单位将引进储备优秀人才的相关材料报专项办;

(2)调查核实。专项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专家评审。专项办组织专家对引进的人才进行综合评审,分类别确定其应享受的待遇;

(4)组织审定。专项办将应享受相应待遇人才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海外高层次人才名单还需报市政府审批。

高技能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  培养目标。重点培养适应我市新型工业化和产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每年新增高级工(高级技能)以上技能人才4000人左右,在5年内培养高技能人才20000人以上。

第十四条  技能培训。

(1)依托企业、职业院校和其他培训机构,综合运用教育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

(2)按照湘政办发[2009]34号文件,对我市高技能人才晋升技能等级培训给予一次性补贴。

(3)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比例不得少于50%。

(4)对获得省级技术能手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其申报参加高级职业技能晋级培训时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技能晋级。对我市组队参加全国、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晋升一级职业技能等级;对获得全市中级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可直接晋升高级工。

第十六条  表彰激励。(1)每2-3年开展一次 “岳阳市技能大师”和“岳阳市技术能手”评选活动,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奖金。(2)技师、高级技师比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

工作保障

第十七条  组织领导。“十百千万” 人才引进培养工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成立市“十百千万” 人才工程专项办公室,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组成,设在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要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措施,做好本地人才引进、储备和培养工作。

第十八条  经费保障。市财政根据每年引进和培养人才的需求,从我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所需经费。

第十九条  凡用人单位已获我市财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拨付、但所引进人才在我市工作未满2年的,由原引进单位向市财政局返回50%原拨付的专项资金。申请专项资金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市专项办会同市财政局立即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