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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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湘人社规〔2021〕10号

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扶贫)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精神,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部署安排,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落实“四个不摘”总体要求,按照“平稳过渡、扩面提质、拓展延伸、协同联动”的原则,健全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增强脱贫稳定性,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就业帮扶机制,助力提升脱贫地区整体发展水平,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贡献。

(二)帮扶对象

帮扶对象范围为我省有就业能力且有就业创业意愿的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即边缘易致贫人口,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和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资金的补贴对象按相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的各项扶持政策享受对象,须为我省劳动年龄范围内的帮扶对象。

(三)目标任务

帮助有就业意愿未就业的脱贫人口实现就业,帮助已就业人员稳定就业,保持脱贫人口就业规模总体稳定。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重点地区倾斜支持力度,促进当地群众就业水平稳中提质。及时为农村低收入人口提供就业帮扶,使有就业意愿的都可以得到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就业政策,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长效机制健全完善。

二、稳定外出务工规模

(四)推进劳务输出。健全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机制,将脱贫人口作为优先保障对象,为有集中外出务工需求的提供便利出行服务。推荐认定一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农村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每成功介绍1名脱贫人口到县以外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脱贫人口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补助,所需资金由输出地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跨省、跨县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可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具体按照《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1〕10号)规定执行。

(五)促进稳定就业。指导督促企业与脱贫人口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健全常态化驻企联络协调机制。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培训补贴等政策,引导支持优先留用脱贫人口。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职工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与之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12个月的企业,比照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此前已享受过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补贴期限合并计算),所需资金从用人单位所在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强化劳务协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区域间劳务协作,推进省际、省内发达地区和脱贫地区、市内各地区间开展劳务协作对接,签订劳务协作协议,建立长效对接机制。充分发挥对口帮扶机制作用,搭建完善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形成常态化的跨区域岗位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建立就业需求清单、岗位供给清单、稳岗清单三个清单,输出地要形成本地区就业需求清单,做好有组织输出工作,在外出较集中地区设立劳务工作站。输入地要形成本地区岗位供给清单,吸纳更多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到本地就业。各地要根据人岗匹配情况形成稳岗清单,对已就业的脱贫人口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稳定就业。各地要结合开展的“点亮万家灯火”就业帮扶、“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月”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创新服务供给,统筹推进线上线下招聘活动,加强岗位信息归集发布,为脱贫人口与用人单位搭建对接平台。

(七)培树劳务品牌。落实《湖南省特色劳务品牌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特点,发展一批有特色、有口碑、有规模的劳务品牌,借助品牌效应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提高劳务输出质量。依托地方特色产业、重点行业,以龙头企业、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单位为载体分批培育建设特色劳务品牌,打造特色职业培训,促进脱贫人口通过特色劳务品牌及培训实现技能就业。鼓励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立足本地人力资源和传统文化优势,努力打造“一县一品”区域劳务品牌。

三、支持就地就近就业

(八)支持产业发展促进就业。支持脱贫地区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建设一批卫星城镇,发展一批当地优势特色产业项目,提高就业承载力。依托乡村特色优势资源,发展壮大乡村特色产业,打造农业全产业链,鼓励发展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加强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在脱贫地区重点建设一批区域性和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尽最大幅度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带动更多脱贫人口等农村低收入群体参与乡村建设,充分发挥以工代赈促进就业作用。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和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过程中,优先安排脱贫人口从事相关工作。

(九)发展就业载体吸纳就业。发挥就业帮扶车间(含原就业扶贫车间,下同)、就业帮扶基地(含原就业扶贫基地,下同)等就业载体作用,在脱贫地区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因地制宜引进一批特色产业,引导脱贫人口居家从事传统手工艺制作、农产品加工、来料加工。延续支持就业帮扶车间的费用减免以及地方实施的各项优惠政策。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已享受过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人员不重复享受)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当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或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用人单位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创建一批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较强、岗位适合的用人单位作为就业帮扶基地,定向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多、稳岗效果好的就业帮扶基地,每年认定60家左右作为“湖南省省级就业帮扶基地”,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给予奖补,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鼓励返乡入乡创业带动就业。引导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当地能人就地创业,帮扶有条件的脱贫人口自主创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等支持。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州确定,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加强返乡创业载体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园区等资源在脱贫地区建设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每年从已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中择优评选一批创业带动就业效果好、辐射示范作用强、孵化成功率高、发展前景良好的基地,由各地结合实际适当给予奖补资金,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支持各地设立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就业作用明显的非遗扶贫就业帮扶工坊。

(十一)扶持多渠道灵活就业。鼓励脱贫地区发展“小店经济”“夜市经济”,支持脱贫人口在县域城镇地区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给予税费减免、场地支持等政策。脱贫人口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的,比照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此前已享受过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补贴期限合并计算),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鼓励各地设立一批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探索组建国有劳务公司,为脱贫人口提供更多家门口的就业机会。

(十二)用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鼓励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保持本部门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加大各类岗位统筹使用力度,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有条件的重点安置其中的弱劳力、半劳力,动态调整安置对象条件。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乡村公益岗位开发管理,及时纠正查处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发放补贴等行为。要充分考虑当地收入水平和岗位职责内容,合理确定岗位待遇水平,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州确定。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可用于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公益岗位补助支出。人社部门按规定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岗位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健全就业帮扶长效机制

(十三)优化提升就业服务。依托全国防返贫监测帮扶系统对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等重点人群就业状态分类实施动态监测,加强大数据比对分析和部门信息共享。省乡村振兴局每年1月底、7月底将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人员名单移交省人社厅。县级乡村振兴部门每月20日前将汇总的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务工情况电子台账(含有无就业意愿、有无培训意愿)、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花名册移交同级人社部门,同级人社部门将名单及时录入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对其中未在岗且有就业意愿的帮扶对象提供“311”就业服务(每年至少提供3次岗位信息、1次职业培训信息、1次职业指导),对有培训意愿的帮扶对象提供培训信息。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向乡村地区延伸,把就业服务功能作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重要内容,把公共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

(十四)精准实施技能提升。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对脱贫人口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上浮70%给予补贴,并按培训天数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天生活费补贴20元,所需资金从当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或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支持脱贫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建设一批培训基地和技工院校。根据脱贫人口的特点,创新培训组织形式,可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继续实施“雨露计划”,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扩大技工院校招生和职业培训规模,支持脱贫户、农村低收入人口所在家庭“两后生”就读技工院校,按规定享受国家免学费和奖助学金政策。

(十五)倾斜支持重点地区。将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作为重点,积极引进适合当地群众就业需求的劳动密集型、生态友好型项目或企业,扩大当地就业机会,组织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实施集中帮扶。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按比例安排就业机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工代赈项目、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吸纳搬迁群众就业。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要,适当加大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

五、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促进就业作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重要内容,列入乡村振兴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就业帮扶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抓好政策落实、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深入推进劳务协作。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协调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围绕大中型安置区和搬迁群众就业,加大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力度,积极拓宽农村低收入群体就业增收渠道。农业农村部门要推动乡村地区产业发展,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乡村振兴部门要将就业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统筹考虑,加强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的认定、建档立卡和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精准收集就业意愿和培训意愿,统筹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将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情况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后评估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对就业帮扶予以支持。

(十七)落实工作保障。各地要保持就业帮扶工作协调机制、工作专班以及驻村工作队、服务队等帮扶力量总体稳定,不断加强人员配置,做到工作不断、队伍不散。用好现有资金渠道,加强就业帮扶支持力度。在分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时,要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及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较多地区倾斜。各地可根据巩固拓展就业扶贫成果的实际需要,制定更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统筹保障政策落实和服务开展。

(十八)广泛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全媒体平台,大力宣传促进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提高政策知晓度。广泛挖掘就业致富典型案例,讲好就业故事,使劳动脱贫的理念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7月26日起实施,政策执行期限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