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收费

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春季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物价局 2012-08-17 00:00 浏览量: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2011年春季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党和国家在教育方面的惠民政策不折不扣地得以贯彻落实,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10]125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11年春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湘价教[20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1年春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收费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除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2、城市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向自愿住校、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和伙食费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学生自愿购买校服的,学校经批准可按实代收校服成本费用。

3、农村学校学生使用的作业本,由学生自主向商(书)店购买。城市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课本费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选用的版别、省教育厅颁布的用书目录和省物价局下达的价格核定具体标准,作业本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二、高中教育收费

1、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费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的标准(见附表二)。

2、高中阶段的代收费由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两项组成。各县市区高中书籍课本费委托当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严格按照省教育厅颁布的高中用书目录、当地实际征订的版本和省物价局下达的价格,分校从实核定,报市备案,作业本费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核定(见附表二),市直高中书籍课本费见附表三。各年级、各学科供教学参考使用的磁带、光盘,供有条件的学生自主选用,不得强制学生购买。

3、严格执行公办示范性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限人数”指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限钱数”指省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对择校学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其收取学费,但可按规定对其收取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限分数”指择校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低于同层次公办高中计划内录取线10%以内,具体分数线由教育部门向社会公布。实行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省级课改实验区,“限分数”改为“限等级”,由课改实验区报市教育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禁止学校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

三、加强教辅资料、服务性收费管理

1、面向中小学生的教育刊物(如《小学生导刊》、《初中生》、《高中生》等),要确保学生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订购,严禁学校统一组织或老师指定征订。

2、中小学的教辅资料征订选用严格按照岳阳市教育局、岳阳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岳阳市监察局、岳阳市物价局、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岳阳市中小学教辅资料管理暂行办法》(岳市教发[2010]28号)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辅资料管理,坚持学生或家长自愿订购的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征订和收费。

3、寄宿费。按学生自愿原则,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和分校审批办法管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期200元,具体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在上述规定的最高限额内,根据当地实际从紧核定,同时按栋(层)进行公示。高中阶段除公寓住宿外,农村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期150元,城市最高不超过200元,具体标准市直高中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各县市区高中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报市备案。

4、伙食费。按学生自愿和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综合毛利率管理,综合毛利率最高不超过25%。原则上要求实行购票就餐,确实无法实行购票就餐的学校也可采取最高定额标准进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伙食费具体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从紧核定。高中阶段具体标准,市直高中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各县市区高中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报市备案。学校要加强对学生食堂的管理,必须建立“学生食堂”专用帐册,学生食堂菜谱要实行明码标价,不准强制学生在校就餐和购买生活学习用品,不得强制向学生在开学时一次性收取伙食费。

5、校服价格。校服价格实行限价管理和分校审批办法,其中小学夏装最高不超过50元/套,小学春秋装不超过65元/套,中学夏装不超过65元/套,中学春秋装不超过85元/套,其质量标准严格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具体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高中阶段具体标准,市直高中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各县市区高中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报市备案。

四、进一步严格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和纪律

1、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事关我市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必须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省市统一制定的中小学教育收费各项政策和规定,各县市区制定的教育收费文件应及时报市备查。

2、各中小学校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执行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确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务必做到不自立项目收费、不提高标准收费、不扩大范围收费、不违背学生自愿原则强制收费、不使用非法票据收费。要认真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教[2009]71号)要求和规定的式样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凡未经公示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

3、各中小学校要切实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义务教育阶段要确保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现象。

4、各中小学不得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任何捐资助学性质的费用。如学生家长和有关单位自愿向学校捐资,须在秋季新学期开学学生取得注册学藉后办理。学校收取的不与入学挂钩的捐赠收入应建立单独帐务,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用于学校教学和补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开支,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挪用。

5、各中小学校不得利用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6、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通过中小学校违背学生意愿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和课间餐等经营服务性费用。严禁中小学校将讲义、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7、各中小学校要认真落实学生自愿投保的政策,面向学生的商业保险应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学校不得参与组织收取保险费。

8、中小学校的学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政府和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学校的学费收入,禁止任何单位对学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性资金。

9、继续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互相配合,认真负责地督促辖区各中小学校不折不扣地执行教育收费各项政策,要进一步加大对各中小学校收费的监督力度,及时接受和认真受理学生和群众关于教育收费问题的举报、投诉和情况反映,对学校和有关单位不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收费的,要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维护我市教育收费的良好秩序。

 

        

岳阳市物价局  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教育局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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