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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申领

来源: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6-11-04 11:22       浏览次数: 1

办理依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

申领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材料:包括居住证申领人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相片、居住证申领审批表.doc(请点击下载)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其中: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同时,省级相关业务系统中应当有公民在居住地的持续有效半年以上的居住登记信息,包括公民或委托他人申报以及公安机关通过信息采集、共享等方式自行登记的居住或者从业信息。居住、从业、就学信息登记起始时间全市跨区县市认可,不需要重新计算。

办理程序: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警务室要认真审验申领居住证的证明材料和居住登记信息,符合申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在管理系统录入居住信息。对申领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居住证申领审批表》由派出所统一报分局人境大队,符合办理条件的,人境大队在15日内制证。申办人个人凭回执单到人境大队领取,填写发放登记表。

收费标准: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办理时限: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办事地址及联系电话详情请点击 办事机构一览表.doc

投诉电话:0730-8619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