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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9-29 15:31       浏览次数: 1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

岳阳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引导金融资源向小微企业集聚,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岳阳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岳阳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指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合作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并对其贷款本金损失按比例给予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本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除外)。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

岳阳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受市财政局委托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人,负责风险补偿准入审核、补偿申请初审、风险补偿基金的拨付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对岳阳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市金融办、市工信局、市人民银行、岳阳银保监分局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险补偿基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市财政首期安排资金3000万元,此后每年根据补偿支出安排相应资金予以补充,保持市财政出资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

各县市区财政应配套出资,并将资金划入风险补偿基金专户统一管理,对其辖区内小微企业贷款发生的风险补偿,与市按比例共同承担补偿责任。未配套出资并将资金划入风险补偿基金专户统一管理的县市区,其辖区内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风险补偿基金补偿范围。

第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在市财政局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依法明确的一家基金托管银行开设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统一支付、封闭运行;其保值增值收入转入风险补偿基金滚存使用。

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协作共赢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第二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小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立1年以上;

(二)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

(三)上年度纳税在5万元以上;

(四)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等“红线”要求;

(五)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风险补偿基金对下列小微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一)省、市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全市重点帮扶民营企业;

(三)省制造业产融合作“白名单”企业;

(四)采用高新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五)拥有国家、省、市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六)市中小微融资“白名单”企业;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支持企业。

第九条 风险补偿基金对下列小微企业不予支持:

(一)平台公司、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

(二)近两年来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三)近两年连续亏损的;

(四)企业及主要股东(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企业有虚假交易和骗取银行贷款、出口退税、政府补贴等不诚信行为,或者近两年因违法违规情形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依法不予支持的其他小微企业。

第十条 风险补偿基金补偿的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且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除贷款利息外的其他不合理费用;

(二)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且每家企业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三)贷款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高利贷、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贷款,不得用于住房按揭贷款、房地产公司贷款、房地产中介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不得投资资本市场和金融衍生品等。

第十一条 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不予补偿。

第三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运转

第十二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小微企业遵循自愿的原则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

合作银行对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独立进行贷前审核,并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指定机构提出风险补偿基金补偿准入申请。申请补偿准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有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需同时提供);

(二)企业上年度纳税申报表;

(三)业务基本情况及企业符合风险补偿基金支持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补偿准入审核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指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企业办理风险补偿基金准入的明确意见,连同申请资料一并报送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人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将资料退回合作银行。

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偿准入审核,经市财政局审定后,将审定结果(“通过”或者“不通过”)书面通知合作银行。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根据企业实际资金需要、经营管理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是否向通过补偿准入的企业发放贷款及具体贷款额度。发放贷款的,应当在贷款发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情况报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人备案。

同一家企业在一家以上的合作银行贷款并备案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备案情况告知所有相关合作银行。

第十五条 经备案的贷款出现本金逾期超过180天以上,且法院出具受理文书的,标志该贷款项目出现风险,合作银行可以提出风险补偿基金补偿申请。

合作银行应当于每年10月份前10个工作日内,向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人申请风险补偿基金补偿,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补偿申请书;

(二)贷款合同等相关合同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贷款出现风险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法院受理文书;

(五)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人收到补偿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财政局复审,市财政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工信局、岳阳银保监分局等部门,以及相关县市区政府指定机构进行联合复审。复审通过后,风险补偿基金按照分担比例补偿合作银行的贷款本金损失。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和风险补偿基金按 5:5的比例分担贷款本金损失。

县市、君山区、屈原管理区辖区内小微企业贷款发生风险补偿的,风险补偿基金承担部分,由市本级与县市区按3:7的比例分担补偿金额;岳阳楼区、云溪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辖区内小微企业贷款发生风险补偿的,风险补偿基金承担部分,由市本级与区按5:5的比例分担补偿金额。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基金对单家小微企业贷款本金损失最高补偿100万元。

同一家小微企业在多家合作银行的信用贷款出现坏账的,由各家合作银行各自提交风险补偿申请,若复审通过的风险补偿合计金额超过100万元,则按100万乘以各家合作银行复审通过的补偿金额在合计金额中的占比,进行补偿。

第十九条 同一年度内各合作银行经复审通过的待补偿总额大于风险补偿基金总额的,采用加权平均的方式向各合作银行拨付补偿资金。具体公式如下:

单家合作银行实际拨付补偿金额=单家合作银行复审通过的待补偿总额×(风险补偿基金总额/各合作银行复审通过的待补偿总额)。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各县市区的出资金额、上年度贷款余额和不良率等因素,对全市风险补偿贷款总额及各县市区风险补偿贷款总额设置上限;达到总额上限的,停止新增贷款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作为追偿主体,应积极依法追索欠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人应积极督促和协助合作银行做好已补偿债权的清收工作。经补偿后收回的贷款,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后,合作银行、风险补偿基金按照贷款本金损失补偿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当依法选定第三方中介机构,每两年对风险补偿基金进行一次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并定期或不定期对风险补偿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及时调整完善工作制度和相关政策。

第二十三条 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人负责对风险补偿基金进行日常运营和管理,对风险补偿基金进行独立核算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定向使用。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人应当按季度、年度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报送风险补偿基金运行情况。

合作银行应当建立台账,月初3个工作日内向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人报送上月业务统计报表,季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季度工作进展情况和贷款质量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小微企业以虚假手段骗取贷款、改变贷款资金用途、恶意到期不还款或通过不法手段造成贷款损失的,取消其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资格,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予以曝光,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者与小微企业合谋骗取风险补偿基金的,追回风险补偿基金,取消其发放风险补偿贷款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风险补偿基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