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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岳发改法规〔2019〕456号)

来源: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1-06 17:24       浏览次数: 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发挥投标保证金的作用,确保投标保证金的安全缴纳和及时退还,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和《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管理。

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非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委托市交易中心管理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的,用于约束投标人履行其投标义务、承担其缔约过失责任的担保金。

第四条  投标保证金可以以下列形式提交:

(一)货币形式;

(二)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统称担保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担保保函等(以下统称保函),保函分为纸质保函和电子保函。

第五条  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应遵循依法、安全、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交易中心负责投标保证金的统一代收、代退和管理;对以货币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业有关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投标人涉嫌违法违规的,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暂停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并依法对市交易中心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行为实施监管。

第二章  投标保证金的设定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户名、开户银行、账号、保函格式、具体金额、提交方式、到账截止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投标保证金的设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第十条  以货币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支票、银行电汇、银行汇票等非现金结算方式;以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鼓励使用电子保函。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货币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到账截止时间之前转入专用账户(以银行确认的资金到达专用账户的时间为准);以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函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十二条  以货币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原则上应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缴纳或支付,特殊情况经市交易中心同意后,可从投标人的一般账户缴纳或支付。

第十三条  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应确保其填写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单位名称等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仅限当次投标项目(标段)有效。一个招标项目有多个标段,并允许投标人分别报名或者有多个项目同时招投标的,投标人应按项目、标段分别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十五条  开标时,市交易中心应在开标现场公示项目投标保证金提交信息,包括以货币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的到账信息及市交易中心收到保函的相关信息。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认定其投标资格无效。

第四章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第十六条  投标保证金的正常退还。

(一)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招标人应当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非中标人的货币形式投标保证金或通知其办理保函退还手续。

(二)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招标人应当通知市交易中心在书面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货币形式投标保证金或通知其办理保函退还手续。投标有效期到期之日,市交易中心未收到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的,市交易中心可直接退还中标人的货币形式投标保证金或通知其办理保函退还手续。

(三)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或撤回投标文件的,市交易中心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货币形式投标保证金或通知其办理保函退还手续。

第十七条 投标保证金的非正常退还。

(一)投标人涉嫌违规违法的,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暂停其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投标人违规违法嫌疑被解除的,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恢复其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投标人被认定违规违法的,市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书面处理意见处置投标保证金。

(二)招标项目出现不能正常开标、不能按时确定中标人等特殊情况的,由招标人出具处理意见,经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后,由市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方式

(一)以货币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本金和托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投标保证金原则上以转账方式退还原缴纳账户;因账户被冻结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退还原缴纳账户的,由投标人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经市交易中心确认情况属实后,可退还至投标人其他账户。

(二)以保函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联系担保机构办理保函退还手续。

第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后、投标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文件的;

(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三)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违反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以货币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市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转交招标人按相关规定处理。以保函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由招标人、担保机构根据保函约定,办理代偿索赔手续。

第五章  投标保证金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投标保证金的保密规定:

(一)市交易中心在代收、代退和管理投标保证金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二)市交易中心应与担保机构及投标保证金系统开发企业签订保密协议,要求担保机构及投标保证金系统开发企业对投标保证金信息高度保密,并及时通过信息系统向市交易中心提供投标保证金信息;

(三)市交易中心应对相关操作、维护人员进行严格的职业道德培训和保密培训,并签订保密承诺书,防止投标保证金提交信息泄露。

第二十二条  市交易中心应当加强对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建立财务专用台账及操作日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未及时通知市交易中心退还投标保证金,导致投标保证金延期退还的,由招标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担保机构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  市交易中心、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投标保证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