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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种子信息公开)
编稿时间:2018-10-11 17:08    来源: 岳阳市农业委员会    字体: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岳农(农药)罚〔2018〕1 号 经营劣质农药案 彭庆华  2018年6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西塘镇岳彭村第一组6号农资门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标称为:江西众和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苯甲嘧菌酯”农药和标称为:河南柘城县新威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苏云金杆菌”农药(生产批号分别为:20150713、20160327、20160617,保质期为两年)。经查证,该“苯甲嘧菌酯”和“苏云金杆菌”农药为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农药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同时本机关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勘验)笔录。6月20日,本机关行政处罚立案。6月25日,本机关送达了《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同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当事人承认销售的两种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是今年6月2日和2016年从岳阳县众丰收农业有限公司处购进商标为“妙艳”的苯甲嘧菌酯农药4盒,包装规格每箱50包×10克/包(即200包),销售价为4元/包,其中查出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苯甲嘧菌酯农药33包,即货值金额为132元;查出苏云金杆菌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共71瓶,包装规格100克/瓶,销售价为13元/瓶,即货值金额923元。上述两种劣质农药货值金额共计1055元。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彭庆华经营的商标为“妙艳”苯甲嘧菌酯农药33包和“苏云金杆菌”农药71瓶均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条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劣质农药“苯甲嘧菌酯”33包和“苏云金杆菌”71瓶; 2、罚款2000元整。 2018年9月4日当事人将2000元罚款交到指定银行和账户。 岳阳市农业 委员会 2018年 8月16日
2  岳市农(农药)罚〔2018〕2 号 经营劣质农药案 任元辉 2018年6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西塘镇杨家村农资门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标称为:湖北仙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敌敌畏”农药,标称为江苏苏州佳辉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陶斯果“氯氟吡氧乙酸”农药,标称为青岛天舒农化有限公生产司生产的蓬蒿净农药,青岛丰邦农化有限公生产的强螨“阿维.炔螨特”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生产批号分别为:20160613、20141221、20140326、20150202保质期为两年)。经查证,该“敌敌畏”,“氯氟吡氧乙酸”,“顶级灭生性除草剂”,“阿维.炔螨特”农药为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农药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同时本机关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勘验)笔录。 6月20日,本机关行政处罚立案。6月24日,本机关送达了《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同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当事人承认购进敌敌畏3件共60瓶剩余4瓶,销售价8元剩余货值32元。氯氟砒氧乙酸进了2盒,一盒50包,一共100包,已经销售了85包,还剩15包销售价4元,剩余货值60元。顶级灭药生性除草剂共进货2盒,一盒50包,共计100包。剩余41包。销售价6元剩余货值246元。阿维.炔螨特进货2盒一盒是100包,共200包。剩余67包。销售价3一包,剩余货值201元。上述4种过期农药货值金额共计539元。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任元辉经营的“敌敌畏”,“氯氟吡氧乙酸”,“顶级灭生性除草剂”,“阿维.炔螨特”,均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条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劣质农药“敌敌畏”4瓶,“氯氟吡氧乙酸”15包,“顶级灭生性除草剂”41包,“阿维.炔螨特”67包。 2、罚款2000元整。 2018年9月7日当事人将2000元罚款交到指定银行和账户。 岳阳市农业 委员会 2018年 8月16日
3  岳农(农药)罚〔2018〕3 号 经营劣质农药案 黎红兵  2018年6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西塘镇兰桥村许家组农资门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标称为:连云港立本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75%含量的三环唑可湿性粉剂农药、济南金地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超浓缩型茂灵•恶霉灵农药、广西南宁泰丰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辛硫•高氯氟农药、安徽省瑞然生物药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88.8%含量的草甘膦铵盐农药;还有配套的扫飞蓬的恶性杂草处理剂农药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质期(生产批号分别为:prd201605080517,生产日期:2016.5.8日、HNP37172-D0070,生产日期:2011.2.18日、生产日期:2011.3.8、生产批号:xk13-003-00265,生产日期:2016.1.8、进口助剂,生产日期:2016.1.2日保质期都为两年)。经查证,该三环唑可湿性粉剂农药、茂灵•恶霉灵农药、辛硫•高氯氟农药、草甘膦铵盐农药和配套的扫飞蓬的恶性杂草处理剂农药为劣质农药。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农药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6月20日,本机关行政处罚立案。6月24日,本机关送达了《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同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当事人承认销售商标为“立本”三环唑可湿性粉剂农药1盒,包装规格每盒50包×15克/包(即50包),销售价为3元/包,其中查出劣质的三环唑可湿性粉剂农药18包,即货值金额为54元;草甘膦铵盐劣质农药共查出18瓶,包装规格120克/瓶,销售价为13元/瓶,即货值金额234元。恶霉灵农药共查出劣质农药35瓶(20毫升/瓶),高氯氟劣质农药11盒(每盒5毫升乘5支),因当事人对茂灵•恶霉灵农药和辛硫•高氯氟农药不记得进货价格,根据市场询价,恶霉灵农药货值金额为3元/瓶,即货值金额105元,高氯氟农药货值金额为15元/盒,即货值金额165元,上述4种劣质农药货值金额558元。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黎红兵经营的三环唑可湿性粉剂农药18包、茂灵•恶霉灵农药35瓶、辛硫•高氯氟农药11盒、草甘膦铵盐农药18瓶以及配套的扫飞蓬的恶性杂草处理剂农药均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条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上述4种劣质农药三环唑可湿性粉剂18包、茂灵•恶霉灵35瓶,辛硫•高氯氟11盒和草甘膦铵盐 18瓶; 2、罚款2000元整。 2018年9月4日当事人将2000元罚款交到指定银行和账户。 岳阳市农业 委员会 2018年 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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