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岳农(农药)罚〔 2019〕1号 |
经营劣质农药案 |
王可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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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6日,本机关种植业大队接君山区育苗基地马陆平举报:2019年1月11日在岳阳市开发区湖农种苗技术服务部购买标称为:安阳市惠民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灰无踪腐霉利”、“灰菌疫熏灵”农药。举报人对其苗场使用该农药后种苗出现大面积死亡,怀疑该农药产品有质量问题,请求我执法机关依法查处。经查证: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两农药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限(生产日期为2016年,保质期为两年)。该“灰无踪腐霉利”农药和“灰菌疫熏灵”农药均为劣质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劣质农药“灰无踪腐霉利”1包和劣质农药“灰菌疫熏灵”2包;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3、罚款2000元整。 |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2019年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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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岳农(农药)罚〔2019〕2号 |
经营劣质农药案 |
刘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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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岳阳市八字门农资市场2栋107号门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标称为:安徽华星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扑克”牌异丙甲草胺农药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质期(生产批号:HNP34009-C3178,标称农药登记证号:PD20096997,生产日期:2017/1/20,保质期为两年,包装规格每箱60瓶,每瓶90克)。经查证,该批次农药为劣质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劣质农药“扑克”牌异丙甲草胺农药60瓶;2、罚款2000元整。 |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2019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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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岳农(农药)罚〔2019〕3号 |
经营劣质农药案 |
阳作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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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屈原管理区惠农农资营田镇加盟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标称为:青岛瀚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为“每时乐”苯甲嘧菌酯农药已超过使用期限(生产日期:2017.3.24,保质期为两年)。经查证,该“苯甲嘧菌酯”为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劣质农药“苯甲嘧菌酯”480瓶;2、罚款2000元整。 |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2019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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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岳农(农药)罚〔2019〕4号 |
经营劣质农药案 |
胡茂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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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9日,我局执法队员根据农资打假行动方案安排,对全市辖区内的农资市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门店内发现标称为重庆中邦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为‘绿荣’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酸农药超过使用期限(生产日期为:20170311.保质期为两年)。经初步查证,该农药为超过质量保证期为劣质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劣质农药‘绿荣’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酸188包;2、罚款2000元整。 |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2019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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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岳农(农药)罚〔2019〕5号 |
经营假农药案 |
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惠农农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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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佳会 |
2019年4月19日,我执法队员在全市农资打假交叉执法检查活动中,在当事人门店内发现经营的农药产品中有标称为重庆市诺瑞特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为“泰丰”水花生净专用除草剂(标称农药登记证号:LS98108,标称生产企业:重庆市诺瑞特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泰丰”,批准证号:HNP51078-E0073,生产日期:2018.1.26)我执法人员通过农药信息网查询农药登记情况,没有找到该农药的相关信息。同时对该批次农药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月26日,本机关行政处罚立案,下达了《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5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进一步调查取证,5月21日,本机关向包装袋上的标称单位:重庆市诺瑞特化工有限公司发出产品确认函,经EMS邮递员王祥查证没有此单位,产品确认函于2019年5月28日退回,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定为假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商标为“泰丰”水花生净专用除草剂共376包;2、没收违法所得19元;3、罚款5000元。 |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2019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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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岳农(动监)罚〔2018〕3 号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
刘丙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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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罚款5000元;《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 |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委员会;2019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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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岳农(饲料)罚〔2018〕1号 |
未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鱼排粉进行查验案 |
岳阳市金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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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金泉 |
未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 |
罚款10000元;《饲料和饲料添加济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委员会;2019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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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岳农(饲料)罚〔2018〕2号 |
未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鱼油进行查验案 |
湖南大正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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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云 |
未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 |
罚款20000元;《饲料和饲料添加济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委员会;2019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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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岳农(动监)罚〔2019〕1号 |
经营未附检疫证明的动物案 |
肖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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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未附检疫证明的动物 |
罚款45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2019年4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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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农(渔业)罚〔 2019〕1号 |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陶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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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19年1月23日10时30分在东洞庭湖鹿角水域驾驶钢制渔船1艘,使用电力设备柴油发电机组1套(功率3KW),电网1副从事电鱼活动,经我委执法人员登船检查,船上有渔获物94公斤(鲫鱼,鲤鱼,鲢鱼,鳊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非法捕捞渔获物94公斤(鲫鱼,鲤鱼,鲢鱼,鳊鱼),没收柴油发电机组(3KW)及渔具电网1副;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委员会2019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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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农(渔业)罚〔 2019〕2号 |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陶伟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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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19年1月23日10时30分在东洞庭湖鹿角水域驾驶钢制渔船1艘,使用电力设备柴油发电机组1套(功率7.5KW),电网1副从事电鱼活动,经我委执法人员登船检查,船上有渔获物鲤鱼15公斤。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非法捕捞渔获物鲤鱼15公斤,没收柴油发电机组(7.5KW)及渔具电网1副;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委员会2019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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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岳农(渔业)罚〔 2019〕3号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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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19年03月18日15时30分在临湘市江南镇冶湖驾驶渔船,使用拖网捕捞时,被岳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查获时,当事人没有捕捞许可证,经执法人员登船检查,船上有渔获物田螺455公斤。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田螺455公斤;2、罚款10000元整。 |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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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岳农(渔业)罚〔 2019〕4号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梅志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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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19年03月18日15时30分在临湘市江南镇冶湖驾驶渔船,使用拖网捕捞时,被岳阳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查获时,当事人无捕捞许可证,经执法人员登船检查,船上有渔获物田螺392公斤。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田螺392公斤;2、罚款10000元整。 |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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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岳农(渔业)罚〔 2019〕5号 |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案 |
段广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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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19年04月23日05时15分,在东洞庭湖黑嘴水域驾驶木质渔船,使用地笼王(23条)捕捞时,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证,东洞庭湖黑嘴水域为东洞庭湖鲤鲫黄颡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查获时,经我局执法人员登船检查,船上有渔获物15公斤(黄颡鱼、鲶鱼、鲤鱼)。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2、没收非法渔获物15公斤(黄颡鱼、鲶鱼、鲤鱼);3、没收非法渔具地笼王23条。 |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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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农(渔业)罚〔 2019〕6号 |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案 |
吴桂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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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19年04月23日05时15分,在东洞庭湖黑嘴水域驾驶木质渔船,使用地笼王(23条)捕捞时,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证,东洞庭湖黑嘴水域为东洞庭湖鲤鲫黄颡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查获时,经我局执法人员登船检查,船上有渔获物11.5公斤(黄颡鱼、鲶鱼、鲤鱼)。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2、没收非法渔获物11.5公斤(黄颡鱼、鲶鱼、鲤鱼);3、没收非法渔具地笼王23条。 |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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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岳农(渔业)罚〔2019〕7号 |
违法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龙开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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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禁渔期内,于2019年5月23日在东洞庭湖湖滨大堤外水域驾驶渔船1艘,使用拉拉嚎1条进行捕捞活动。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具拉拉嚎1条。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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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岳农(渔业)罚〔2019〕8号 |
违法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唐红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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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禁渔期内,于2019年6月13日在东洞庭湖飘尾水域驾驶渔船1艘,使用拉拉嚎10条进行捕捞活动。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具拉拉嚎10条。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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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岳农(渔业)罚〔2019〕9号 |
违法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余建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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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禁渔期内,于2019年6月14日在东洞庭湖飘尾水域驾驶渔船1艘,使用拉拉嚎3条进行捕捞活动。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具拉拉嚎3条。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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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岳农(渔业)罚〔2019〕10号 |
违法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刘秋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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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禁渔期内,于2019年6月14日在东洞庭湖飘尾水域驾驶渔船1艘,使用拉拉嚎1条进行捕捞活动。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具拉拉嚎1条。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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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岳农(渔业)罚〔2019〕11号 |
违法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宋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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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禁渔期内,于2019年6月20日在东洞庭湖新安闸水域驾驶渔船1艘,使用拉拉嚎11条进行捕捞活动。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具拉拉嚎11条;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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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岳农(渔业)罚〔2019〕12号 |
违法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李文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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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禁渔期内,于2019年6月14日在东洞庭湖新安闸水域驾驶快艇1艘,使用拉拉嚎1条进行捕捞活动。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具拉拉嚎1条; 2、没收渔获物泥鳅30公斤;3、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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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岳农(渔业)罚〔2019〕13号 |
违法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魏刘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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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禁渔期内,于2019年6月25日在临港集装箱码头长江段水域驾驶渔船1艘,使用丝网1条进行捕捞活动。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具丝网1条; 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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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岳农(渔业)罚〔2019〕14号 |
违法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段国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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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禁渔期内,于2019年6月26日在东洞庭湖飘尾尖水域驾驶渔船1艘,使用虾笼10个进行捕捞活动。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具虾笼10个; 2、没收渔获物龙虾4.5公斤; 3、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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