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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肥料信处公开)
编稿时间:2016-11-04 10:00    来源: 岳阳市农业委员会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岳市农(肥料)罚【2016】1号 推广、销售的复混肥料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一案 湖南利澳肥业有限公司 73895207-5 梁倩 2016年1月26日,我委执法人员在对肥料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抽查进发现当事人推广、销售的复混肥料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登记“40%N:P2O5:K20为22-8-10,实测值为40%N:P2O5:K2O,为20.9-8.77-11.10”分养分氮的含量不符。    推广、销售的复混肥料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肥料案,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罚款叁仟元(¥3000元)。合计罚没款3000元整。                       2016年6月2日当事人将叁仟元罚款交到指定的银行和账户。 岳阳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5月11日
2 岳市农(肥料)罚〔2016〕2号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复合肥料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一案 湖南中科肥业有限公司 蒋宏亮  2016年1月26日, 本机关执法人员按湖南省农业委统一部署,对全市辖区内的肥料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抽检,在当事人成品仓库抽取的两个“晶稻中科”牌的复混肥料〔总养分(N+P2O5+K2O)≥40%〕,并依法送检。检验结果是:氮、磷、钾养分配合式为(20-8-12)的肥料产品,实测值为氧化钾和总养分不合格。氮、磷、钾养分配合式为(22-8-10)的肥料产品,实测值为总养分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晶稻中科”牌两个氮、磷、钾总养分大于或等于40%的复混肥料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2016年5月20日,当事人将贰万元罚款交到指定的银行和账户。 岳阳市农业 委员会 2016年 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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