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
岳市农(肥料)罚〔2016〕2号
|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复合肥料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一案 |
湖南中科肥业有限公司 |
/ |
蒋宏亮 |
2016年1月26日,
本机关执法人员按湖南省农业委统一部署,对全市辖区内的肥料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抽检,在当事人成品仓库抽取的两个“晶稻中科”牌的复混肥料〔总养分(N+P2O5+K2O)≥40%〕,并依法送检。检验结果是:氮、磷、钾养分配合式为(20-8-12)的肥料产品,实测值为氧化钾和总养分不合格。氮、磷、钾养分配合式为(22-8-10)的肥料产品,实测值为总养分不合格。 |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晶稻中科”牌两个氮、磷、钾总养分大于或等于40%的复混肥料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
2016年5月20日,当事人将贰万元罚款交到指定的银行和账户。
|
岳阳市农业
委员会
2016年
5月6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