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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屈原管理区纪委监察局选调工作人员体检公告

编稿时间:2018-01-08 16:45 来源:区人社局 浏览:

2017年屈原管理区纪委监察局选调工作人员

体  检  公  告

 

根据工作安排,2017年屈原管理区纪委监察局选调工作人员体检定于2018年1月 9日进行。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体检对象

根据《2017年屈原管理区纪委监察局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方案》屈纪发〔2017〕32号规定,体检对象按照招考职位计划1∶2的比例,在参加面试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

二、体检时间地点

请入围体检考生携带本人准考证、正式有效身份证,在早上8:00前到屈原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西边)接待室集中,验证抽签宣读纪律后,统一乘车前往医院参加体检。

参加体检的考生每人准备体检费200元左右(如需加检项目或复检,费用另缴),具体费用由体检医院按标准统一收取。

三、体检须知

(一)考生必须携带正式有效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准时到达指定的地点参加抽签验证。早上8:00未到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体检前一天要素食、禁酒,避免剧烈运动,晚上10时后不再进食,体检当日空腹(不吃早餐),若因考生的原因致使体检结果不准确,由考生承担责任。

(三)在体检过程中考生必须服从带队人员管理,遵守体检程序,体检时,以抽签号代替考生姓名,考生只报抽签号。

(四)考生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逐项检查,体检时,不得大声喧哗,须保持体检现场秩序。

(五)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体检资格:

1.携带、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的;

2.不听从工作人员管理,扰乱体检秩序的;

3.以伪造证件、证明等手段取得体检资格的;

4.由他人代体检或代他人体检的;

5. 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体检标准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当日复检和当场复检的医院为初次体检医院,复检时间不超过当天17:30。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当日复检、当场复检及非当日、非当场复检都只能进行一次,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不按规定要求进行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报考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电话:0730-5722366

附件:屈原管理区纪委监察局选调工作人员体检名单

 

2018年1月8日


附件:

 

            屈原管理区纪委监察局选调工作人员体检名单

序 号

姓  名

报考职位

准考证号

1

李煜晨

文字综合类

03

2

谢靓

文字综合类

04

3

张记江

执纪审查类

08

4

周沛楠

执纪审查类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