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现场执法记录制度
来源:市水利局   2022-11-18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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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水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过程正确合理,提高执法人员自我约束、自我防范意识,维护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减少信访、投诉事件,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监督,结合水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现场执法记录工作,是指执法人员利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视音频全过程,自执法活动开始时,至执法活动结束时,不间断地同步记录,并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三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摄录资料集中管理、规范归档,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 现场执法队员负责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支队安排专人负责对设备的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筛查及管理归档;执法监督科负责对取证仪的专项监督检查,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范围和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管理、使用进行指导和培训。

第二章 使   用

第五条 执法巡查、值班备勤的执法人员领取执法记录仪后,认真核对核验各项功能,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第六条 执法巡查前,统一将执法记录仪摄像头佩戴在上衣左侧肩袢,开启执法记录仪电源,随时准备按规定启动摄录功能。

第七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前,执法人员应先告知当事人,本次执法过程将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过程中,执法队员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

第八条 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执法人员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一)执法人员在重点部位盯守,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执法人员处理一般违法行为时,自到达现场之时起,要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记录执法现场的全过程。  

(三)执法人员在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纠正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并保证连续录制,不得间断。

(四)遇到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时,可以手持记录仪进行取证,并明确予以警告和告知,取证过程要保持连续性。

第九条 执法时因执法记录仪电量耗尽、存储空间耗尽或机器故障等无法进行记录时,应立即上报分管领导,视情况停止执法活动,或用其他音像设备进行执法记录;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支队长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条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支队长为本支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综合科要按规定做好执法记录仪的登记及检查,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

第十二条 支队持有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确保充足的电量及存储空间;配合支队专职负责人员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逐日逐案筛选,整理成影像资料。支队专职负责人员对视听资料分类整理归档。对涉及需要长期保存的影像资料移交执法监督科保存。

需长期保存的影像资料类型: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市、区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组织的重大执法行动: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执法记录仪妥善保管和维护,严禁违反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执法记录仪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及时联系支队综合科安排维修。

第十四条 执法记录仪实行“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应严格按规范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随意拆卸。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丢失、损坏的,按实际维修费用予以赔偿;对故意损坏执法记录仪的,除原价赔偿外,还要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执法记录仪所录制的内容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经支队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支队主管领导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