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5日)。接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后,承办科室写出立案呈批表,报委分管领导和委主任批准立案,并下达立案通知书。
二、调查(10日)。承办科室立案后须到案发现场进行实地调查,作好询问笔录,收集证据,需要的可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作笔录,但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写出调查报告报委领导。
三、告知(3日)。行政处罚作出之前,承办科室应当写出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听证(10日)。若当事人需要举行听证,承办科室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决定(10日)。承办科室写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报委分管领导和委主任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六、缴纳罚款(15日)。当事人须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七、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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