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结算
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结算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含政府性基金)、政府借贷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各类房屋建筑(含装饰)、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桥梁、水利水电、园林绿化、土地整理等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
第三条 发改、财政、审计部门为工程结算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为各自行业工程结算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可采用单独检查或联合稽察的方式对工程结算行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可采用专项检查、例行检查的方式依法对工程结算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再监督。
第四条 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从建设程序、施工过程以及竣工结算等方面全方位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建设规模。
第五条 严格控制结算支付,项目单位须在竣工结算审计前预留部分工程款,其中项目单位初审前预留款不低于30%,财政、审计部门审定前预留款不低于15%。
第六条 工程结算中发现下列问题,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处理。
1、建设项目未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和未核准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的;
2、应招标项目未招标,应公开招标项目未公开招标的;
3、未依法取得规划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规划工程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
4、项目单位和施工企业背离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内容,不按中标价签订施工合同的;
5、施工企业假借资质、挂靠施工和非法转包、分包工程的;
6、施工中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7、施工企业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材料、配件和设备,不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8、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重大影响的;
9、项目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擅自变更设计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
10、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职责,虚签建设事项,造成多计工程量的;
11、造价咨询机构在工程标底编制或结算审计过程中,因故意或失误造成工程造价出现重大偏差的;
12、虚报冒领,套取建设资金的。
第七条 工程结算中发现下列问题,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工程结算。
1、应招标而未招标并已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比照同期同类公开招标项目的结算标准进行工程结算;
2、项目单位不按中标合同价格办理工程结算的;
3、项目单位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提供完整、真实竣工结算资料的;
4、未经投资评审擅自办理工程结算的。
第八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处理主要有:责令停工、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停止拨付资金、不予补办审批手续、暂停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批(市级可暂停县级同类新项目的审批)、记录不良行为、降低或吊销资质等级、降低或吊销执业资格、罚款等。
第九条 对工程项目结算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参照本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