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岳阳市监察局
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岳阳市交通运输局
岳阳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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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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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发改〔2012〕367号
关于印发《
岳阳市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
管理暨指纹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治理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制定了《岳阳市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暨指纹考勤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岳阳市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暨指纹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务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主题词:
工程建设 人员 考勤管理 办法
抄送:各县市区行业部门,相关各单位。
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9月13日印发
附件:
岳阳市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
暨指纹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治理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岳阳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工程建设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和土地整理项目的施工现场。
第四条 建设工程指纹考勤管理工作由市发改委指导、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管理,监察机关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包括:
(一)施工企业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等;
(二)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行业特点和工程性质,扩大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范围。
第六条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其执业工程规模按各行业主管部门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招标工程自提交投标文件之日起(直接发包工程自完成施工合同审查备案之日起),至交(竣)工验收之日止,施工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项目负责人确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担任项目管理工作的,施工企业应出具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和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向工程所在地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2、工程因故停止建设,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调离或更换应向工程所在地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被调离或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可以承担其他新的工程施工任务;
3、项目负责人被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或吊销资格证书,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可以更换项目负责人;
4、项目负责人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中标,中标企业应当确定该项目负责人承担其中一个工程项目,并更换其他中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变更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5、经备案更换的,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业绩不得低于原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和业绩要求。
第七条 项目部的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同期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
项目部的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更换时,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总监理工程师同期只能在1个工程项目中任职。但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可同时在2个中型工程项目或3个小型工程项目中任职。不得跨市、县、区兼职(项目规模的划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二)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同期只能在1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其他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可同时在3个工程项目中任职。不得跨市、县、区兼职;
(三)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的工程项目经交(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后,可以承担另一个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
(四)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承担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完成后,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后,方可在其他工程项目中任职;
(五)监理人员更换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到工程所在地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施工企业现场关键管理人员应当是本单位人员,并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关系,不得具有双、多重人事或者劳动关系。
施工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时,应当签订三方(聘用单位、被聘个人、被聘个人原单位)协议。但聘用期间不得在原单位兼职。此类人员可保留原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保险关系。
施工企业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办理变更手续时,需向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变更表、原单位劳动或人事关系解除协议、新单位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跨区域的为个人帐户转移单、同一区域的为当地社保机构证明单)等材料。
施工企业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规定出勤率出勤,出勤率以每天为统计单位,每天录入指纹一次。
出勤率以施工现场指纹考核为依据。
第十条 指纹考勤设备按照下列规定配置和管理: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指纹考勤设备系统应与市发改委实行联网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指纹考勤情况每月统计一次,考勤记录不得进行人工补正、变更,考勤记录(上月度记录)每月5日前报市发改委、市监察局。
(二)指纹考勤设备由指纹照相采集仪、计算机等组成。为便于指纹考勤数据录入和管理,指纹考勤设备由市县两级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规格型号,总包施工企业项目部自行购置;
(三)指纹考勤设备配置以施工标段(项目)为单位。指纹考勤设备放置在施工现场,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封签,施工企业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以确保考勤工作顺利进行;
(四)施工企业为计算机和指纹采集仪配备UPS 应急备用电源,可连续供电 1-2 个小时,以备在电网停电时也可进行考勤;
(五)指纹考勤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的质安管理机构,并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未报告或逾期未恢复指纹考勤的,不予认可。个别人员在考勤时,连续按指纹10次以上,指纹信息仍无法录入的,由现场管理人员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质安管理机构报告并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指纹录入和指纹采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指纹考勤的指纹登记录入和数据采集工作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具体负责;
(二)在工程项目施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在专业监理工作开始前) 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按投标文件承诺确定的人员)应做好指纹登记录入工作。
(三)指纹登记录入时,被考勤人员应当本人到场,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岗位证书, 当岗位证书中的工作单位与施工企业不相符时,应当出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调动证明等材料。
(四)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考勤实施后,当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人员指纹录入、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部有擅自更换、移动指纹考勤设备等行为的,按出勤率不符合规定处理,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施工企业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对施工企业记录不良行为一次。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周出勤天数分别为: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周出勤4天,施工员周出勤6天,质检员周出勤4天,安全员周出勤5天;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周出勤4天,专业监理工程师周出勤5天,监理员周出勤6天。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不能同天缺勤,监理企业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能同天缺勤。
周出勤率满足80%的为合格,不足80%的为不合格(按入进计算天数)。
累计两周周出勤率不合格,责令整改,黄牌警告;
累计四周周出勤率不合格,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上报该施工企业不良行为;
累计出勤率有八周不合格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并将处理决定在一周内报市发改委、市监察局。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特殊工程可根据行业性质、在建项目的技术特点、岗位类别确定出勤合格率,报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备案。
第十四条 施工、监理企业因在工程建设指纹考勤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法限制其参与我市工程建设、工程监理的招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