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经信委科级干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委科级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其正确履职、规范用权、廉洁从政,根据《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公务员法》和《岳阳市市直单位科级干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适用于委机关在职的正、副科级干部,包括委属二级机构在职的正、副科级干部。
第三条 委科级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纪依规的原则;
(二)教育预防、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
(三)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相结合的原则;
(四)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监督工作在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和委党委的领导下,由委纪检监察室组织办公室、人事科和机关党委具体实施。日常监督采取党内民主监督、党纪政纪监督、财务审计监督和群众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监督的内容
第五条 科级干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省、市党委、政府决策,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情况;
(二)认真落实委党委决议,正确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三)遵守廉洁从政、反对“四风”各项条规禁令情况;
(四)转变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效率、提升落实到位率、提升群众满意率的情况;
(五)遵守财经纪律,厉行节约的情况;
(六)其它需要监督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的措施
第六条 建立廉政承诺制度,完善考评机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组织委机关科室及委属二级机构负责人作出廉政承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建立健全日常考核、专项考核、年度考核和任职考察相结合的考评工作机制,并把考评结果和廉政承诺执行情况作为干部提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落实干部任期轮岗交流制度。将科级干部任期轮岗交流与干部的培养、锻炼、调整结合起来,拟定科级干部轮岗交流计划,分层次、有步骤实行委机关科室及委属二级机构负责人轮岗交流。科级干部在同一职位工作满三年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轮岗交流,在同一职位工作满五年的必须轮岗交流。
第八条 推行公开述职述廉评议制度。在年度考核时,在规定范围组织科级干部进行述职述廉,并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述职述廉评议结果记入科级干部档案,作为其评先评优、岗位调整、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落实“三项谈话”制度(任前谈话、诫勉谈话、上级同下级谈话)。委领导要针对委科级干部在思想政治素质、组织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适时进行谈话,可采取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纪检负责人定期谈,发现问题及时谈,群众意见反馈谈等形式。每年开展谈话的科级干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条 严格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执行干部任职前征求纪检监察组织意见制度。对拟提拔、任用科级干部或向市委推荐任处级干部前,人事科须发函征求委纪检监察室的意见。征求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了解拟任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对其使用或处理的意见、建议。纪检监察室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函复。
第十一条 加强科级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暗访力度,强化对科级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坚决制止科级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谋取私利、参与打牌赌博、收受红包礼金、公车私驾、公车私用等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逐步落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廉政档案。要按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精神,逐步建立科级干部廉政勤政档案,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科级干部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和廉政档案将作为科级干部推荐、提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实行举报核查制度。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和调查核实机制,认真调查处理涉及科级干部的投诉举报,对实名举报,必须及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相关规定由委纪检监察室或市直机关纪工委立案调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应及时向市纪委报告,调查终结后移送市直机关纪工委审理,由市直机关工委或市直机关纪工委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加强科级干部职位职数管理。凡涉及科级干部提拔、调任、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的,均需在我委“三定”方案规定的编制限额、职位和职数内进行。
第十五条 严格检查考核。督促落实廉政承诺、任期轮岗交流、公开述职述廉评议、“三项谈话”等制度,加强对拟提拔干部的廉政考察,防止“带病上岗”、“带病提拔”。规范注重结果运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约谈、提醒、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认真落实科级干部有错无为问责制,推动“一岗双责”责任制的落实。对在职范围内的工作和重大事项出现重大失误的,将视其责任程序予以追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本实施细则不予执行或执行不力、敷衍塞责的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处理;对在科级干部监督管理上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严格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科室和领导的纪律责任。
第十八条 接受监督检查的科级干部要积极配合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以及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 科级干部个人没有按要求遵守本办法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函询质询、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处理;对科级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按案件检查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岳阳市经信委科级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岳经信发[2013]133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经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