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462026
  • 发布机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3-12-10
  • 公开日期:2013-12-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岳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来源:市经信委2013-12-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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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进行法律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本委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交委务会讨论、作出决策。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科室(以下简称承办科室)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正式上报委务会审议之前,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交由综合与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需进行协调的,或需经过专家咨询论证、公示、听证等程序的,由承办科室在提交合法性审查之前做好相应工作。承办科室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可通知综合与法规科参加。

第六条 提交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含相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二)拟定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该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以及类似情形的省内外相关做法;

(四)有关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以及公示、听证的综合材料;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第八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开展下列工作:

(一)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

(二)收集相关资料;

(三)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学者和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

第九条 综合与法规科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书面意见并提交委务会。

合法性审查书面意见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权限、内容、程序的基本分析;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中存在的问题;

(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或违法(部分违法)的结论及修改意见或建议。

对与承办科室不一致的意见,综合与法规科应当在合法性审查书面意见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  委务会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时应听取综合与法规科合法性审查的情况说明。合法性审查意见作为本委做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于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参与合法性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审查事项的内容。

第十二条  本委做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合法性审查按照《岳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执行。

 

 

 

 

 

附件: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条款摘要

 

第三章 行政决策程序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节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五)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九)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行政首长决定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讨论。

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

(二)政府法制部门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

(五)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

 

 

 

责任编辑:经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