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462028
  • 发布机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3-12-10
  • 公开日期:2013-12-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岳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来源:市经信委2013-12-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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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委机关因管理制度,人事任免,日常事务性、操作性工作安排而制作的行政公文,对具体行政相对人的批复类公文,请示、报告、会议纪要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设在本委的议事协调机构、委内设机构、委派出机构、委直属事业单位不得以自己名义自行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委单独制定、本委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定、其他单位与本委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本委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下列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 一)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需要就实施条件、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的;
    ( 二)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管理实际,需要将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化的;
    ( 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上位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的;
    ( 四)需要就本委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内特有事项作出规定的。
第五条 我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科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抵触和超出制定所依据的规定;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可以采用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批复、意见等文种发布。不得以会议纪要、签呈等形式发布。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则、细则等,不得使用条例。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贯彻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精神;
    ( 二)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改革精神,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 三)符合精简、统一、效能原则;
    ( 四)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 五)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表述准确、用词规范。
第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明确起草或牵头起草的科室、单位。起草科室应当深入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以及制定的依据,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定的制度措施进行广泛论证调研;涉及面广的,应当根据情况征求相关科室或同级政府部门的意见;涉及专业性强的,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每年2月底前,各科室应提出本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第九条 起草科室应当制作起草说明,并根据起草的过程逐步完善起草说明的内容。起草说明内容包括:
    (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及所要解决的问题;
    ( 二)拟定的制度、管理措施及其依据、可行性;
( 三)征求意见情况及争议协调的情况;
( 四)重点条文的具体说明。
第十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应当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根据要求分别进行向社会公布送审稿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听证等程序。
第十一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先由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相关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订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办公室认为确有必要制订该规范性文件的,移交综合与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及所涉及内容的复印件、其他参考资料;
    ( 四)相关的征求意见、论证等材料。
第十三条 综合与法规科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 一)本机关是否具有相应法定权限;
    ( 二)是否确有必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条件是否成熟;
    ( 三)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政策精神,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四)是否与同位阶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或争议,及冲突、争议的协调情况;
   ( 五)是否符合法定制定程序;
    (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法律内容。
    第十四条   其他单位起草,与本委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对口科室、单位进行业务审查后,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五条 通过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综合与法规科出具合法性审查报告。
    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或未按合法性审查意见的要求进行修改的送审稿,不得上报、会签、发文。
    第十六条 通过合法性审查的送审稿,一般应提请委务会审议决定,审议通过后由委主任签署,也可以经有关分管委领导审查同意,报委主任签署。
    外单位起草,报送本委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分管委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委主任签署。
第十七条 委主任签署后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办公室进行发文编号,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办理“三统一”手续(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并在市政府公报、网站统一公布)。
规范性文件发文稿在未办理“三统一”手续前不得正式印发或对外公布。未办理“三统一”手续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十八条 办理规范性文件的“三统一”申报手续,起草科室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一)申请登记编号的报告1份;
    ( 二)编号的规范性文件原件3份、电子文档1份;
    (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及所涉及内容的复印件、其他参考资料各1份;
    ( 四)合法性审查报告1份;
    ( 五)如需市政府批准,市政府的批准文件1份。
    第十九条 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登记、编号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正式印发和上网公布。正式印发和上网公布的文件正面左上角应标注编号,格式为:“YYCR一××××一×××××”(×为阿拉伯数字)”。
    规范性文件在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5年,标注“暂行”、“试行”字样的,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短期内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明确写明失效期限。
    起草科室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应严格按照公文管理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流程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办理上报、会签、印发、盖章等手续。
    各科室、单位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涉及实质性内容的意见必须提供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经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