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限)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规范行政处罚权限,推动行政执法标准化,搞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内部制约监督机制,预防职务犯罪,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采取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本机关各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细则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作出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级机关行政执法单位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各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素,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作出相对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轻重时,应当以查证属实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动机、目的、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应当依法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二)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恶劣影响的违法行为;
(三)有社会影响的重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违反两个以上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
(五)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
(六)违法数额较大的违法行为;
(七)阻挠、抗拒执法,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的;
(八)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
第十条 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处罚种类的适用。严重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或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设施;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数额罚款;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罚款幅度的适用。行政处罚中适用罚款的,各行政执法单位按照《岳阳市工业经济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见另文)执行。
(三)行政处罚可以实施单处又可以实施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可以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案件处理审批表》中注明,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和根据。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的行政处罚在作出决定前应当报岳阳市工业经济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决定。
(一)处罚款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不含五千元)的;
(二)没收、吊销许可证照的;
(三)其他情节复杂需要会同其他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五千元及以下的行政处罚由具体的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集体作出。
第十三条 岳阳市工业经济委员会建立内部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综合法规科、纪检委员会、监督检察室等部门组成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有关职能部门及执法机构在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依法对下列内容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简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涉及行政执法的举报、控告的受理及查处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监督的事项。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在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时,可以对各行政执法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第十六条 岳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将执法依据、职责范围、执法程序等予以公开,涉及行政处罚等事项的,应当公布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办理;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
第十七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举行听证会的,应及时向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听证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决定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有关机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应当将委托文件、受托机构的有关情况等材料送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备案并报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作出委托决定。
第十九条 委托行政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通知有关行政执法单位予以补正或者自行撤销:
(一)委托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二)委托超越法定权限的;
(三)受委托机构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四)委托手续不符合其他法定要求的。
第二十条 岳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任用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并取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职权范围内进行执法活动,进行执法活动时两人以上,同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一条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下列违法执法行为予以追究: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五)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予行政处罚的;
(六)未持行政执法证行使行政处罚权的;
(七)不如实报告案情,或者更改案卷材料,或者不如实记载调查询问笔录,致使案件研究时错定案的;
(八)滥用职权,循私枉法、贪赃枉法的;
(九)其他执法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行为经法定程序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按照程序确定责任人,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造成相对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岳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
责任编辑:经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