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岳政发〔2010〕21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岳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岳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
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网上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以下简称网上拍卖出让),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接入互联网的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系统(以下简称网拍系统),将拟出让宗地(个矿)的交易条件在网拍系统及其他媒体上公告,并在网拍系统接受竞买人的竞买申请、竞买人在指定的时段内进行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以下简称网上挂牌出让),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接入互联网的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系统(以下简称网挂系统),将拟出让宗地(个矿)的交易条件在网挂系统及其他媒体上公告,并在网挂系统接受竞买人的竞买申请、报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交易期限截止时的网上报价结果或者网上竞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行为。
第四条 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县(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办。网拍系统、网挂系统和硬件设备的管理维护由市、县(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
市、县(市)公安部门对网拍系统、网挂系统进行监管,并将网拍系统、网挂系统作为重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
市、县(市)监察部门对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监督,并指派专人担任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监察人员。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网上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第六条 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的基本程序:
(一)国土资源部门(即出让人)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及相关信息资料;
(二)竞买申请人完成网上注册,下载有关文件,办理数字证书(US-Bkey),提出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成为竞买人;
(三)竞买人在规定的报价期限内进行网上报价;
(四)根据网上报价结果或网上限时竞价结果,网拍或网挂系统向竞得人发送《网上竞得证明》;
(五)竞得人资格审核;
(六)竞得人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采矿权出让合同》或《探矿权出让合同》。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矿产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拟定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及竞买保证金数额,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交纳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竞买保证金的指定银行须与出让人签订保密协议。知晓竞买申请人、竞买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均有履行保密责任的义务。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九条 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公告应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本地报刊等媒体以及市、县(市)国土资源网站、网拍系统或网挂系统公开发布。出让宗地(个矿)的交易条件及相关信息资料应当在网拍系统或网挂系统上同步发布。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公告可以是单宗地(个矿)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个矿)的联合公告。
第十条 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公告应当至少在交易开始日前20日发布。
第十一条 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公告内容。公告期间,因特殊情况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拍卖、挂牌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在网上浏览、下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出让公告、出让须知及出让宗地(个矿)相关信息资料,亦可自行现场踏勘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的宗地(个矿)。
第三章 竞买申请
第十三条 竞买申请人应当取得有效的数字证书参与申请和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数字证书的服务机构应具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资质证书。网拍系统、网挂系统采用的数字证书,其服务机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确定。遗失密码、数字证书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机构挂失并重新申领。
网上拍卖、挂牌出让不接受除网上竞买申请以外的如电话、邮寄、书面、口头等其他形式的申请。
第十四条 在提出宗地(个矿)竞买申请之前,竞买申请人应当详细阅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出让公告、出让须知、出让宗地(个矿)相关信息资料及交易条件,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交易文件及宗地(个矿)现状无异议。
第十五条 竞买申请人申请竞买宗地(个矿)的,应按网拍系统、网挂系统的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身份等相关信息并向网拍系统、网挂系统提交申请书;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宗地(个矿)进行联合竞买的,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的出资比例。竞买申请人竞买多宗地(个矿),应当分别申请。
第十六条 竞买申请人应按指定竞买保证金账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应当以竞买申请人的身份交纳;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块出让宗地(个矿),需竞买多宗地(个矿)的,须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指定账户的,由网拍系统或网挂系统确认后即可获得竞买资格。若竞买申请人没有按时或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由该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网上拍卖
第十七条 参与竞买一宗地(个矿)的竞买人必须达到三人,竞买人不足三人的,网上拍卖出让终止,宗地(个矿)流拍。
第十八条 网上拍卖出让宗地(个矿)设有出让底价的,应于网上限时竞价前30分钟内,在监察人员的监督下输入网拍系统。
第十九条 竞买人通过网拍系统进行限时竞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叫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
第二十条 网拍系统以4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的任一时刻产生新的报价,网拍系统即从产生该报价的时刻起重新开始4分钟倒计时。每次4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网拍系统出现该宗地(个矿)网上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三次提示。4分钟倒计时截止,网拍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确认网上限时竞价的最高报价,并确定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但最高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第五章 网上挂牌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通过网挂系统进行的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网上报价期限不得少于10日,在报价期内,可多次报价。符合条件的报价,网挂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
第二十二条 在挂牌期限截止前,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该宗地(个矿)的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三条 网上挂牌出让宗地(个矿)设有出让底价的,应于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内,在监察人员的监督下输入网挂系统。
第二十四条 挂牌期限届满,经网挂系统询问,无竞买人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网挂系统显示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届满,经网挂系统询问,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以高于当前最高报价一个增价幅度的价格为竞价的起始价,经过网上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六条 挂牌期限届满后,竞买人应当在4分钟内作出是否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决定并提交网挂系统,超过4分钟未提交的,不能参加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七条 挂牌期限届满,经网挂系统询问,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网挂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网上限时竞价以4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的任一时刻产生新的报价,网挂系统即从产生该报价的时刻起重新开始4分钟倒计时,每次4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网挂系统进行三次网上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提示。4分钟倒计时截止,网挂系统不再接受新的报价,确认网上限时竞价的最高报价,并确定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但最高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第二十八条 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的,以挂牌期限内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但最高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第六章 成交确认
第二十九条 网拍或网挂系统向竞得人发送《网上竞得证明》,竞得人应当在网上拍卖或网上挂牌出让结束后1日内从网拍系统或网挂系统上在线打印《网上竞得证明》,并在竞得人栏签名、盖章。
第三十条 竞得人应在《网上竞得证明》约定的期限内,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网上竞得证明》和参与网上拍卖或网上挂牌出让的有关资料原件(含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授权文件、竞买保证金交纳证明、联合竞买文件等),由国土资源部门对竞得人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对竞得人提交的资料核实无误并确定竞得人符合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的相关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一条 竞得人根据《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内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采矿权出让合同》或《探矿权出让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网上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当将出让结果通过市、县(市)国土资源网站、网挂系统和国土资源有形市场的电子显示屏等向社会公布,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第七章 其他规则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发布中止或终止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止或终止网上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一)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出让活动的;(二)涉及宗地(个矿)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宗地(个矿)价格的重要变动需要重新报批的;(三)网拍系统、网挂系统因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四)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中止事项消除后,应在恢复网上拍卖、挂牌出让5日前发布恢复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恢复网上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第三十五条 因竞买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不能正常登录网拍系统或网挂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八章 系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网拍系统、网挂系统管理制度,确定系统管理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网管人员)。网管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一)网管人员由三人分别保管机柜钥匙、数字证书及系统操作密码;(二)网管人员负责监控网拍系统、网挂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应按照相关的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三)非拍卖、挂牌报价期间,网管人员对网拍系统或网挂系统进行维护时,必须进行详细记录;拍卖、挂牌报价期间,因特殊原因需登录网拍系统、网挂系统的,必须有监察人员在场监督,并做好详细记录;(四)禁止网管人员删除日志数据;网拍系统、网挂系统每天定时对数据库进行备份;(五)竞买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在网拍系统或网挂系统中的所有活动将自动记录并保存。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结束或中止、终止后,网管人员应将宗地(个矿)信息、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的网拍系统或网挂系统记录信息下载打印成纸质文档给交易中心存档;(六)网管人员不得泄露竞买人信息以及与网拍系统或网挂系统有关的应保密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自网上拍卖、挂牌出让报价开始至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结束,应在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对系统服务器进行封闭管理。网上限时竞价阶段,监察人员及网管人员应同时到场,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三十八条 与网拍系统、网挂系统相关联的有关银行和数字证书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严格的系统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并保守有关秘密。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竞买人在网上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联合竞买人实施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联合竞买人各方承担连带责任。竞买人的数字证书和密码丢失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第四十条 竞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隐瞒事实的;(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扰乱网上拍卖、挂牌交易秩序的。
第四十一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取消其竞得资格,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竞得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隐瞒事实的;(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三)不符合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文件规定的对竞买人资格有限制或要求的;(四)逾期或拒绝签订《网上竞得证明》、《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采矿权出让合同》或《探矿权出让合同》的。
第四十二条 网上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泄露竞买申请人、竞买人及网拍系统或网挂系统有关保密信息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责任编辑:经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