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462117
  • 发布机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09-08-21
  • 公开日期:2009-08-2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来源:市经信委2009-08-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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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1986]90号文发布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二条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九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船舶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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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别 │   计 税 标 准      │  每年税额  │   备  注
────┼──────────────┼───────┼─────────
  机  │150吨以下        │每吨1.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51吨至500吨     │每吨1.60元│ 按净吨位计征
  动  │501吨至1,500吨   │每吨2.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船  │3,001吨至10,000吨│每吨4.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0,001吨以上     │每吨5.00元│ 按净吨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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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  │10吨以下         │每吨0.6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机  │11吨至50吨        │每吨0.8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动  │51吨至150吨      │每吨1.0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船  │151吨至300吨     │每吨1.2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301吨以上        │每吨1.4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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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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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别 │  项 目   │  计税标准  │  每 年 税 额  │ 备  注
────┼───────┼────────┼─────────┼──────
  机 │  乘人汽车 │  每  辆  │  60元至320元  │ 包括电车
  动 │  载货汽车 │ 按净吨位每吨 │  16元至 60元  │
  车 │ 二轮摩托车 │  每  辆  │  20元至 60元  │
    │ 三轮摩托车 │  每  辆  │  32元至 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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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 │ 人力驾驶  │   每 辆   │ 1.20元至 24元  │  包括三
  机 │ 畜力驾驶  │   每 辆   │  4元至 32元  │ 轮车及其
  动 │ 自行车   │   每 辆   │  2元至 4元  │ 他人力拖
  车 │       │        │         │ 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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